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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同時漏未取得及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購進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取得,又於銷售貨物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未取具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另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稅外,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從事網路銷售,108年間購進貨物500多萬元,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另於銷售貨物時,銷售金額650多萬元,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核定予以補稅及裁處罰鍰,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500多萬元裁處5%罰鍰25多萬元;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32萬5千多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32萬5千多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買賣交易時,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貨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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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出租屋 地價稅優惠沒了

地主出租屋 地價稅優惠沒了.jpg

自住用地地主如果有意出租房屋或藉原屋開業做生意,必須留意二大稅務風險,

首先,「地價稅」將會喪失自住優惠,稅局查獲不只會追繳短徵稅額,還會加碼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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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修正,明定上櫃有價證券、土地或房屋得為稅款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109年5月13日華總一經字第10900049831號令公布,增加上櫃有價證券及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可作為納稅擔保品之規定,本次修法將現有以行政命令規定作法提升至法律位階,於法律規定明確,有助於減少爭議。

提供納稅擔保之目的在確保稅款的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修正後可提供稅款擔保之擔保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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