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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因贈與移轉發生之稅捐由誰繳,贈與稅負大不同

高雄地主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欲將自家的祖厝贈與兒子,因移轉產生巨額的增值稅和契稅由誰繳,贈與稅額計算是否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

但如由贈與人代為繳納,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併入贈與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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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看「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迅速懂營業稅稅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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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及財政部109年1月31日令釋規定,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者),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隨著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趨蓬勃,為避免民眾不諳法令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及落實愛心辦稅,該局透過「輕鬆看 容易讀 迅速懂」設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以圖卡或e學影片方式,提供網路賣家稅籍登記、進(出)口、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等四大核心主題應注意的相關資訊,以營造徵納和諧之友善租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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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地上舊房屋,使土地達於可出售之狀態,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拆除地上舊廠房,使土地達可出售之狀態,其拆除所生損費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轄內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拆除廠房損失計8千萬餘元,該公司主張拆除土地上原使用舊廠房,其拆除費用及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舊廠房之處分損益;該局說明,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該案係公司為使土地達可供出售狀態,而將地上舊廠房拆除,其拆除費用是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轉正列為土地成本,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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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 享土增稅雙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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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開發利益可觀,土地增值稅方面也有減免措施,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可以享有雙重優惠,計稅前可以先扣除重劃費用,計稅後還可再享四成稅額減免。
為了鼓勵地主參與重劃,官員指出,不論是公辦重劃或是自辦重劃土地,土地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享有二項土增稅方面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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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20萬元之減除,「綁定」贈與人

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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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109年10月5日前申報109年第3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可扣減查定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第3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1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人欲辦理109年7至9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者,請在109年10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提醒,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才能享有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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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及辦理申報,縱所得人已將該筆應扣繳所得合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繳,扣繳義務人雖得免補繳扣繳稅款,但違反扣繳義務部分仍應處罰,請扣繳義務人留意扣繳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也就是所謂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7年3月給付租金80萬元予出租人乙君,甲君僅按租金50萬元扣繳10%稅款5萬元,並於108年1月填發50萬元之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以短扣繳稅款3萬元〔(80萬元-50萬元)×10%〕處罰。甲君不服,主張所得人乙君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依法自行申報該筆租賃所得80萬元並繳稅,並未因其短扣稅款及短報扣繳憑單給付額,而發生所得人逃漏所得稅之結果,應免予處罰。經該局以甲君既為扣繳義務人,其未履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義務,自應依行為時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規定辦理,並不因嗣後所得人已申報繳納所得稅而免除其扣繳義務人之責任,駁回所請。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是否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應扣繳所得,如符合應扣繳之所得,應依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及填發憑單申報,避免因一時疏失,致遭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尚須受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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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賣方)委託拍賣公司代為拍賣物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物主如為營業人(賣方),其委託拍賣公司拍賣之物品拍定後,拍賣公司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價金時,通知賣方開立統一發票與拍賣公司;另拍賣公司於拍賣會後交貨與買受人,則應按成交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骨董及藝術品拍賣會,乙公司將收藏品委託甲公司拍賣,該收藏品由丙公司得標,成交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含稅63萬元。丙公司於拍賣會後,以電匯方式支付63萬元予甲公司,甲公司應於拍賣之收藏品交付丙公司或收款時,按成交價格開立銷售額60萬元、稅額3萬元(60萬x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丙公司;甲公司另應通知乙公司,於甲公司收到銀行匯入匯款登錄單之日起3日內,開立銷售額60萬元、稅額3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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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取得農地,出售部分持分,會全部被補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先生詢問在今年年初將名下1筆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並主張農地農用扣除,經國稅局核定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且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5年內如兒子決定出售其受贈持分1/2之農地,請問,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受贈人分別共有時,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後其中一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該筆農地已依法分割或受贈人能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其出售之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是張先生詢問的案例,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依法分割地號或經子女2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1/2之農地追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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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議研議賦稅人權落實方案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下稱諮詢會)會議,與會委員所提建言,重點如下:

一、建議財政部成立無形資產專責小組,協助各地區國稅局認定企業併購之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攤銷金額,減少徵納爭議。

二、建議民眾使用單一窗口查詢服務後,金融機構(單位)不論是否查得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均應將查詢結果回復民眾,消除民眾可能短漏報被繼承人遺產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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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納入成本 才是正解

網路銷售頻被補課營業稅,而且加罰一倍,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提醒納稅人幾點注意,首先,把稅納入成本計算,例如進貨100元,想賺1元,得賣106元,把5%營業稅計算在內。其次,引用有稅負計算的程式,最好連開立雲端發票機制都有的那種。

官員說,納稅人希望財政部用另一套稅制對待虛擬世界,目前不可行,租稅公平,實體世界和虛擬世界的稅課必須一致。
有納稅人抱怨,從個人或小規模營業人那裹拿不到發票,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扣抵,官員指出,實體世界也常有這種事,「拿不到進項發票,亦即表示納稅人消費時,沒有繳交前一手的營業稅。」營業稅是消費稅,是消費者繳,由賣方代徵。沒有拿到發票表示沒有繳稅,當然無法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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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銷售額申報 兩點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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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銷、投資版圖擴大,容易處理到營業稅免稅項目,北區國稅局提醒,對於免稅貨品進銷清楚的行業而言,建議可採「比例扣抵法」,直接從銷項類型推估進項抵稅比例,行政成本較低;其次,若是某年度收到大筆股利進帳的情況,則建議要在申報前改採更划算的「直接扣抵法」,若申報後才主張,將錯失合法節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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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推動臺東縣池上鄉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案,研議結合在地特色產業之最佳國有土地活化方案

國產署積極活化臺東縣境內大面積國有土地,透過結合地方政府共同改良利用活化國有非公用土地,在臺東縣轄內已順利完成「臺東數位電影商城」、「池上稻米創意園區」、「知本溫泉入口商圈」、「池上藝術村」等開發案,近期臺東縣政府為提供產業良好能源環境,帶動民間投資相關產業,再度與國產署共同改良利用池上鄉55公頃國有土地,規劃開發為太陽光電綠能專區。

國產署表示,上述太陽光電綠能專區開發範圍內國有土地大部分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臺東縣政府於109年5月25日與國產署南區分署簽訂委託改良利用契約,由該府規劃引進太陽光電產業。嗣農委會109年7月6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涉國有土地整體開發方向,經國產署於109年9月16日邀集中央農業、能源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結果,臺東縣政府同意暫緩推動本案,並將另行規劃引進符合在地特色之產業。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發展再生能源產業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及推動農地農用政策均涉及國有土地之提供使用,當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惟該等政策倘發生競合時,宜透過整體評估,採最適合的國有土地活化方案。至本案國有土地倘為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須辦理用地變更、洽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且須考量當地用電需求、輸電網饋線容量及當地居民態度等不確定因素,將延宕整體開發時程並造成後續招商困擾,爰經上述109年9月16日會議決議暫緩推動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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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才專法鬆綁永居門檻 拚11月送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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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門檻由5年減為3年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0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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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約兼收據 要印花稅
租屋合約目前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然而卻有例外情況,新北市政府稅捐處指出,如果租約不只是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房東也在收款時簽章證明銀貨兩訖,那就會被視為「銀錢收據」,必須課徵千分之4印花稅。

官員表示,一般房屋租約通常不涉及印花稅,但如果房東或房客對於款項收付比較講究,希望在付款的時候,一併在租約上註記簽收,這就符合銀錢收據的性質,成為印花稅課徵範圍。

例如房客一開始簽約時,房東要求房客先拿出首月租金及押金,金額分別為2萬元及5萬元,在並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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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居住者之外僑,於課稅年度中離境,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之外僑居住者,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台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之計算,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局補充表示,外僑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時,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記得攜帶居留及所得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憑以核定,另外僑在臺繳納之所得稅,為向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報國外稅額扣抵之需要,亦可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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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整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七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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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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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因應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下稱779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本(109)年9月9日預告修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779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凝聚修法共識,該部業分別於108年10月31日、同年11月27日、本年1月10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會商,並於本年6月20日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依779號解釋意旨,修正本法第39條規定,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為兼顧民眾權益,定明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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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無論有無銷售額,都須申報營業稅
高雄林先生來電詢問: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公司近期沒有接到訂單,銷售額為0,當期營業稅還需要申報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論有無購買統一發票、當期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未購用5-6月統一發票,期間也沒有銷售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仍需在營業稅申報期限(7月1日至15日)內,填寫「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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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務署打造全球首例跨國貿易通關區塊鏈服務
關務署表示,今年初試辦的跨國貿易通關區塊鏈服務,已於八月份取得卓越成果。由臺灣率先與新加坡及紐西蘭進行跨境合作,以區塊鏈打造更便捷安全的跨境通關環境,著重於跨境通關、貿易及運籌文件之交換,包括商業發票、裝箱單、原產地聲明書等資料交換與跨境驗證,以加速貨物進口作業。

透過臺星及臺紐區塊鏈平台合作,兩國進出口商、物流業者、與政府機關可以利用區塊鏈傳送並驗證各項國際貿易文件,降低跨境貿易成本,提升貿易效率。此創新計畫為關務署持續為臺灣通關、貿易及運籌業界打造更完善跨境通關環境之另一項努力。

關務署署長謝鈴媛表示:「此次以創新科技開創臺灣與新加坡及紐西蘭之跨境貿易區塊鏈合作,期能為臺灣與新加坡及紐西蘭通關與貿易業者創造更優質之跨境通關與貿易環境,進一步促進臺星及臺紐雙邊貿易,並深化臺灣與自由貿易協訂國家之合作夥伴關係。同時,我們也感謝許建隆董事長帶領的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區塊鏈團隊與其亞太電子商務聯盟夥伴 (PAA, Pan-Asian E-Commerce Alliance) 之共同努力,提供跨境區塊鏈平台服務,以嶄新技術將臺灣與世界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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