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10601 (21)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必須是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准予認定。
      本局特別指出,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惟如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者,除應具體敘明發生盤損之原因及提出發生盤損之商品盤點紀錄,尚應提示申請盤損上年底之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俾憑查明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盤損商品為非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之情事者,如未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亦未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否准認列。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3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A君趁著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安排全家出國旅遊,未料於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因積欠稅款遭限制出境,出國受阻,敗興而歸。
      本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因此,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應儘速繳清欠繳稅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而得不償失。
      本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除國稅局得依稅前揭規定限制出境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限制出境,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金額門檻及期間之規範。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本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利息支?800餘萬元,同時列報存出保證金2億餘元,經查係甲公司向銀行貸款而借予關係企業乙公司使用,且並未收取利息,其性質係屬關係企業之資金貸予,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合計調減利息支出500餘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符合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曹審核員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疏於核對以往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核定數,導致未即時釐正盈虧互抵餘額,是否會處罰?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惟若其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數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減者,依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釋規定,其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0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106年12月16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案」,自106年1月1日起,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債券ETF)證券交易稅10年。
  本局說明,本次修正要點除賡續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10年(106年至115年)外,並增訂暫停徵債券ETF 證券交易稅10年(106年至115年)。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次賡續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期能達成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之目標;另暫停徵債券ETF證券交易稅,可提高小額投資人參與債券市場機會,並有助於金融主管機關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相較於傳統的購物模式,現在顧客只需透過網路線上操作,商品就會自動送至家中,「宅經濟」儼然成為熱門的消費趨勢,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就應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近日查獲轄內從事網路銷售之甲營業人,於104至105年間委託宅配業者配送貨物並代收款項,交易金額龐大,卻未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核認甲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22,078萬元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18,314萬元,本局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予以裁處,核定補徵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2,308萬餘元。
      本局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將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之相關資料,加強查核有無涉嫌違章漏稅情事,個人或營業人如有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未依法報繳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自10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得以網路或媒體向所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稽徵機關所訂提示帳簿資料期間(申請延期者則依稽徵機關核准帳簿展延期間),除下列申報類別案件外,可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一)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相較於傳統的購物模式,現在顧客只需透過網路線上操作,商品就會自動送至家中,「宅經濟」儼然成為熱門的消費趨勢,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就應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近日查獲轄內從事網路銷售之甲營業人,於104至105年間委託宅配業者配送貨物並代收款項,交易金額龐大,卻未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核認甲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22,078萬元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18,314萬元,本局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予以裁處,核定補徵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2,308萬餘元。
      本局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將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之相關資料,加強查核有無涉嫌違章漏稅情事,個人或營業人如有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未依法報繳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因106年1月31日適逢春節假期,因此憑單申報截止日順延至2月6日。
      本局指出,為節能減碳,財政部今年仍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106年2月15日前填發,惟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如下: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6年2月6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雖提示清算證明文件,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出資額折減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損失。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160,00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遭剔除補稅。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系爭投資損失係海外子公司A公司之清算損失,其已檢附A公司解散清算證明文件及A公司清算完結匯入款項,即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之金額認列投資損失等。經本局查核,以A公司係甲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從事海外投資控股業務,A公司再轉投資B公司為甲公司之孫公司,實質上運用甲公司之投資款產生之營運虧損為B公司,惟甲公司未能釐清系爭投資損失內容,無法證明A公司清算完結收回股款之計算依據,亦無法證明B公司有實質營運所產生之虧損,顯見A公司僅係形式上辦理解散清算,無法僅憑A公司銀行匯入款及清算文件,即可認定其列報之投資損失係屬真實,原核定否准認列並無不合,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範之投資損失,係以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為限,並透過減資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方式,造成其出資額折減者,投資損失才算真正實現,並非僅檢附形式減資或清算文件即可認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本局相當重視民眾需求及建言並研議改善,以維護民眾權益,自105年9月1日起持續就資訊面、徵收面及稽徵實務面精進便民措施,成效顯著。
     本局說明,秉持「以客為尊、愛心辦稅」的服務理念,配合轄區在地特色,以「真誠、效率、同理心」滿足民眾需求,具體作為臚列如下:
一、資訊面
(一)為配合e化環境逐漸成熟,本局積極研商提供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向國稅局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之機制,成功自106年1月1日起,於網站建置「電子帳簿上傳服務專區」,提供軟體下載系統連結與操作及諮詢窗口服務。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為加強便民服務措施,自105年10月1日起代理人可以其自然人憑證,代理納稅義務人網路申辦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省交通往返時間,開放2個多月以來,代理人網路申報案件占網路申報總件數61.8%,成效顯著。
      本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自民國100年實施以來,只開放納稅義務人以本人的自然人憑證網路申報。實務上遺產及贈與稅案件涉及不動產移轉登記,多數民眾委由專業代理人代為申辦,開放代理人網路申報,有利於疏緩臨櫃等候的人潮。
      開放代理人網路申報以來,常常接獲民眾詢問,代理人如非代書、會計師可否代理網路申報。本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網路申辦並未限制代理人身分必須為地政士、記帳業者、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代理人,凡持有自然人憑證之個人也可以代理網路申辦。
      本局提醒,代理人申辦案件,資料申報上傳成功後,須於網路申報完成的翌日起10日內,檢送委任書正本、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才完成申辦程序,未於期限內送達委任書正本,經國稅局通知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即不予受理該申辦案件。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2人免稅額170,000元及標準扣除額158,000元,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數核定,嗣申請增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醫藥費扣除額,改採適用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准許增列免稅額但否准適用列舉扣除額。甲君不服,主張誤以為不得列報扶養直系親屬,所以沒有列舉直系親屬之醫療扣除項目,屬特殊情況云云,申請復查,經本局復查決定駁回。
      本局復查決定略以,按「扣除額申報減除方式之選擇,乃立法者基於租稅正確與稽徵便宜之目的,准許納稅義務人參與稅負稽徵程序,而可以選擇租稅負擔較小或申報較方便之減除方式,供稽徵機關為應納稅額之核定。惟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方式之選擇,導致租稅法律關係不確定,而不能實現上述規範之目的,有為合理限制之必要。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121條授權訂定該法施行細則,於73年8月16日修正發布該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乃以稽徵機關是否完成應納稅額之核定,作為納稅義務人上開選擇之期限規定,係為有效維護租稅安定之合理手段,已調和稽徵正確、稽徵程序經濟效能暨租稅安定之原則。」為司法院釋字第615號所解釋。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既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亦經稽徵機關核定,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原核定按標準扣除額減除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若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已補辦申報者,仍可適用列舉扣除方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即將於今(106)年1月20日開始核退,本局第3批退稅案件約6萬餘件。
      本局說明,本批退稅之受退稅對象為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申報繳稅或不補不退之案件,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以及6月1日以後逾期申報之退稅案件。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未採直撥退稅者,即採開立退稅憑單方式退稅。
      本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可儘快取得退稅款,避免退稅憑單因遷址無法收取或遺失之困擾,亦可節省前往銀行提兌時間,安全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如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且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本局進一步表示,信託財產如為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受益人死亡時所遺信託利益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土地」,不能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之規定。
      本局最近受理一件遺產稅案,申請人列報xx地號土地屬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之適用。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土地為被繼承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土地,應按公告土地現值核算信託權利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因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並無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簡化稽徵程序並提高節能減紙效益,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房地合一新制所得稅申報。
      本局指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請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節省來往奔波及臨櫃等待的時間。
   運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可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享受優質便捷的報稅服務。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0-086188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買賣預售屋及成屋之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點,在於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之「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惟一般出售房屋除依上開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倘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A君於103年2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500萬元,旋於103年6月以650萬元轉售給B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A君支付換約手續費等費用10萬元,嗣B君於104年2月完成尾款交付,則A君應於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40萬元(650萬-500萬-10萬)。
      本局特別呼籲,查核轉讓預售屋及成屋買賣之實際獲利所得,已列入經常性業務,民眾轉讓預售屋或買賣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本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罰,亦不得列支。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閱,或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本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本局指出,如果有任何申報呆帳損失方面的問題,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楊審核員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凡依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取得執業資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請務必於今(105)年底前完成24小時之專業訓練,以取得明(106)年繼續執行業務之執業資格。
      本局說明,依據該辦法第23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依下列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一、 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二、 專業訓練課程應至少包含下列課程1項以上,且合計訓練時數應達16小時以上: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