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6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外籍旅客來台自由行人數增加及國內旅遊風氣盛行,致使「日租套房」的興起,目前經查發現部分個人透過訂房網站或日租套房網等,以自有或二房東型態將空置房間出租,從事營利行為,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除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客房數在5間以下且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惟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布單位:商業司第一科
公布日期:2016/12/20
內 容 :
本部為充分運用人力,自106年元月1日起,調整原商業司辦理之部分公司登記及預查申請案審查等業務,由中部辦公室接辦,調整之業務項目如下: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99年度列報全年所得額為虧損,但於該局進行調查時,無法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並予以補稅。甲公司不服,主張相關帳證資料係遭其委託之記帳士惡意丟棄,並已對該記帳士提起刑事告訴,非可歸責於公司,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未獲變更,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83條立法意旨,係就稅捐稽徵制度而言,因相關帳簿文據原均由納稅義務人保管,且負保管之責,是帳簿文據自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提出之責,若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無論其原因為何,致稅捐稽徵機關無從依據帳簿文據來審核認定時,按納稅乃人民之義務,故仍必須有一套課徵稅捐之標準,否則,若因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帳簿文據,即可無庸課徵相關稅捐,此顯非合理。從而,甲公司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甲公司自不得以相關帳簿文據遭惡意丟棄,並非其所為而免予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委託記帳士等代為記帳及稅務申報業務,則該代理人所為之稅務申報行為依法直接對營利事業發生效力,營利事業應就該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縱非其所為仍無法免責,營利事業選擇代理人不可不慎。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6-10-31 00:00:1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若民眾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不 論是利用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acebook)、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依據規定,銷售貨物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 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且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
不論是代購代付平台業者、團購網交易平台業者、導購網站等,或是線上遊戲交易虛擬貨幣交易,直接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數位商品等,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超過起徵點皆須課徵營業稅。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6-07-11 17:24:41 聯合報 記者胡宥心╱即時報導
小黃再槓Uber,上百輛計程車司機今天下午包圍立法院,要求相關單位處理違法營業的Uber。立委陳雪生、林岱樺及交通部、財政部與計程車工會代表也召開協調會。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會中表示,他們接受計程車訴求,等交通部將違法營業事證、訴願會決定,他們將依外國人投資條例處理,一個月內來決定撤銷投資許可。
路政司司長林繼國也說,交通部一貫立場認為Uber就是非法,未來將依法行政,至今已經稽查328件,交通部已經研擬提超罰款,未來將正式提案。不過國民黨立委陳雪生表示,他已經研擬修公路法77、78條將加重違法司機罰款,並且吊銷駕駛駕照、增加檢舉人獎金等。
計程車司機代表會上不滿表示,計程車有總量管制,價格也受到政府相關單位管控,他們痛恨Uber無照營業外,還用低價搶客,號稱全台有一萬輛Uber,載客趟次一千萬趟,公平會卻用非獨佔地位無法可罰。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目前「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桃園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依權責分工係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然因桃園市已於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其轄區幅員廣闊,且申請案件量已達平均每年受理4萬餘件,各地民眾如親自臨櫃申辦,須遠赴南投中興新村辦理公司登記業務,甚為不便。本部爰推動設址於桃園市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之公司登記業務,委託桃園市政府辦理,以提供民眾更多之便利性。
綜上,自今(105)年7月1日起,設址於桃園市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之公司,其設立、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變更為桃園市政府,公司登記事項僅須就近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可節省民眾親臨申辦之時間成本,並且落實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及便民服務措施。
新聞發言人:陳副司長秘順 辦公室電話:02-2321-2200分機325 行動電話:0939-945897 E-mail:msche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曾科長碧雲 辦公室電話:02-2321-2200分機330 行動電話:0926-885805 E-mail:pyjen@moea.gov.tw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所定主動協助查詢之營業項目有:
(一)第一類: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
(二)第二類:夜店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飲酒店業、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腳底按摩業、瘦身美容業、成人用品零售業、汽車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寵物美容服務業、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或6491洽詢。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小規模營業人
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商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
**************************************
商業登記法 第五條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房屋改營業用對稅負及水電費之影響
原為住宅用途之房屋若辦理營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將主動調整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為營業用稅率。
地價稅影響
地價稅將由0.2%增加為1%-5.5%(依累進起點地價)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