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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屋分割出售 留意稅事

 

家人間共有持分的房屋,若想分割產權出售,可能衍生房地合一稅的負擔,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分割產權後持分增加,又是在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才進行分割,滿足以上二項條件,就屬於課稅範圍,但常常出現忽略漏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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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共有物,扣繳義務人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分別開立扣繳憑單,以利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不動產屬共有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棟,於108年度由甲君立契出租給A公司一年租金120,000元。A公司開立108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將租金給付總額120,000元全數開立予甲君,甲君亦據此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乙君因未申報,案經該局依據甲、乙各持分比例1/2予以歸課租賃收入各60,000元。並請A公司更正甲、乙2人之扣繳憑單金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應正確按各共有人持有部分分別開立扣繳憑單,以符合規定。若對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補申報及更正申報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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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1月1日起,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111年5月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項所得應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示供國稅局查核認定。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  ,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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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台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陳君自109年10月1日起於網路銷售貨物,109年10月銷售額5萬,109年11月銷售額7萬,均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109年12月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為考量網路銷售結算的特性,陳君只要在110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或於110年1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即109年12月1日)至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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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已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與實際銷售時之銷售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後該貨物自該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申報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免予更正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78069676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如實際售價大於原開發票金額時,其差額亦無庸補開統一發票。另財政部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890450962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

營業人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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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犒賞笑呵呵,稅額扣繳要記得!

新的一年開始,也是老闆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年終獎金為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0年度為新臺幣84,501元),免予扣繳。如達前項金額者,扣繳義務人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不須與當月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辦理扣繳,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員工屬當年度未能居留滿183天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領年終獎金須與當月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辦理扣繳,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10年度為24,000元x1.5=36,000元),按給付額扣取6%稅額,超過1.5倍,則按給付額扣取18%稅額,扣繳義務人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該局或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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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醫藥費,需符合一定條件及未獲保險理賠,才可申報

邇來有民眾不服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單,主張其向保險公司投保之醫療保險契約非屬實支實付,未以醫藥費收據申請保險理賠,應可列舉扣除醫藥費,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後,仍遭駁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仍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大部分民眾都知道醫藥費受到保險給付,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但卻常誤以為只限實支實付之保險理賠,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致於造成民眾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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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該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雄市區於近日發生大樓外牆倒塌意外,壓損對面民宅,受災戶可否列舉申報災害損失?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目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原因發生之鑑定報告、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送修所取得的發票或收據等),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該局提醒,民眾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有接受賠償或補償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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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109年度受疫情影響,擴大書審純益率按80%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紓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對營利事業的衝擊,並協助其度過難關,財政部於110年1月26日訂定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增訂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疫情在全球擴散,許多企業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獲利。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可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全年及課稅所得額,如實反映企業受疫情影響之獲利情形,所負擔的營所稅稅額因而減少,但是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因此,無法反映因疫情影響增加之成本費用及獲利率降低的情形,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訂定,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適用擴大書審之純益率,得按該行業別純益率標準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900萬元,按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其經營行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6%,因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900萬元已較108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1,800萬元,衰退達50%〔(900萬元-1,800萬元)/1,800萬元〕,符合擴大書審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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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房屋之所得歸屬年度應如何認定

近來常有營業人詢問,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所得應歸屬哪一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因此,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於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年度,應申報出售房屋交易之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房屋1戶,於108年12月21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公司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卻漏未申報該筆出售房屋所得,甲公司說明因買方之房屋款在109年1月才付清,故主張該筆出售房屋之所得應歸屬於109年度認列,不過,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甲公司出售系爭房屋,其所有權既於108年12月21日完成移轉登記,則出售該筆房屋所得就應歸屬於108年度認列,甲公司漏報108年度出售房屋所得,除遭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被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房屋要注意所得歸屬之年度,並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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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就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租稅措施執行情形說明

為因應近期房地產市場升溫,部分地區有不當炒作影響房地產價格情形,行政院109年12月3日第3729次院會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由相關部會就主管業務盤點各項可行調控措施,分短、中、長期循序漸進推動,並配合房地產交易情形調整因應。財政部採行措施如下:

(一)房屋稅部分

1.為防杜所有權人藉由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規避房屋稅負,刻研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擬增訂自然人適用條件及排除法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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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不用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民眾今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

該局說明,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一申報戶可先按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予以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如有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其差額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規範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該局舉例,王君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扶養就讀大學、國中及4歲幼兒共3名子女,還有年齡67歲且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如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王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109.2萬元(18.2萬×6人),超過依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103.3萬元〔全戶免稅額52.8萬元(8.8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其差額部分5.9萬元(109.2萬元-103.3萬元) ,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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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以後因分割舊制房屋、土地共有物,取得「房地所有權持分及權利價值」增加的部分,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市交易熱絡,但房地合一稅實施5年多來,仍有部分民眾未注意所得稅法有關出售房地申報規定,白白損失荷包。

該局指出,近來轄區有一納稅人甲君於97年5月與兄弟共同繼承取得土地,並以「共有」方式登記,109年3月間各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土地,分割後,甲君持有土地「所有權持分及權利價值增加」,按稅法規定,其「增加」部分視為109年3月取得之土地,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嗣後甲君於同年4月間將全部土地售與建商,惟漏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其土地所有權持分「增加」部分,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計算後雖無漏稅額,惟仍須處未依規定申報之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合一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不論出售盈虧均應依限完成申報。民眾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仍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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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供尾牙抽獎獎品,應否視為銷售貨物及進項稅額可否扣抵?相關規定報您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許多企業為犒賞員工1年來的辛勞,準備許多獎品,供尾牙抽獎之用,其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至於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準備供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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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預售屋獲取之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之價差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申報實現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係出售預購之房地產權登記「權利」,與一般出售房地不動產不同,該「權利」之買賣如果有獲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於108年10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1,000萬元,於108年12月以1,200萬元將該「權利」轉售給乙,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甲支付換約手續費用20萬元,乙於109年4月將尾款交付予甲,則甲應將交易增益180萬元(1,200萬-1,000萬-20萬)計入出售權利收取尾款之日所屬年度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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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共有之房地,不論是否為自願性交易,均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如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較低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個人出售共有之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考量房屋或土地之共有人有未經其同意,其他共有人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之情形,致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共有房屋或土地,而須適用45%或35%較高之稅率,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房地之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有民眾甲君來電詢問,與其他共有人於108年7月間取得房地之所有權,而其他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09年4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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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惟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不足支應部分,可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收入或支出須與創設目的有關,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區分「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2種不同性質之收入或支出,以正確計算該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及稅額,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據財政部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規定,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或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以「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之稅額計算表申報當年度餘絀數240萬元,及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免納所得稅,惟經該局查核時發現該基金會列報處分資產利益26萬餘元,係出售車輛所得,應屬銷售貨物,該局將出售車輛所得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核定課稅所得額26萬餘元,補徵稅額4萬7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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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調職而出售房地,須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情形,始得適用低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施行,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屋、土地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惟倘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亦得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倘個人因調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應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方得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指出,有民眾A君來電詢問,其於108年5月間在工作地購買房地,但本人及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嗣因調職出售該房地,並於109年3月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情形,是否得以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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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貸利息收入,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私人借貸、股東出借資金給公司調度使用,如有收取利息,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被檢舉或查獲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帳戶經查有多筆資金存提情形,經甲君表示係將資金多次借予伯父短期投資使用,經計算該帳戶其伯父總存入資金金額扣除借貸還款尚有差額220萬元,甲君說明係借款利息之支付,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甲君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君歸課甲君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56萬元,並裁處罰鍰2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非源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無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必須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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