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11201 (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營業人出租房屋收取之違約金,應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公司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公司依合約沒收押金做為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文章標籤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高雄國稅局說明,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沒有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於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李先生111年向個人承租店面開設飲料店,經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飲料店每月租金25,000元,李先生每月給付租金予房東(居住者)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2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

文章標籤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