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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之廣告費應按比例分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地,雖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該筆廣告費依規定仍應由建設公司與地主按房地售價比例分攤列報營業費用

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房地售價比例分別計算地主及建設公司應分攤之費用。

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並約定房地售價比例為4:6,甲公司為銷售該建案取得廣告費之進項憑證金額計2,000萬元,甲建設公司應按房地售價比例4:6計算建主房屋部分得列報的廣告費為800萬元[即2,000萬元*4/(4+6)=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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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開辦「勞工紓困貸款」,4月30日起,承貸銀行陸續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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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推出勞工紓困貸款,每人最高可貸新台幣10萬元,還款期3年,第1年勞工免繳息,利息由勞動部補貼,第2年起利率為1.845%,1年利息最高1845元,將提供50萬個申貸名額。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度過生活困難,開辦「勞工紓困貸款」,由銀行提供500億元自有資金,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勞動部補貼第1年貸款利息,勞動部今日公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4月30日起,承貸銀行陸續受理申請,預計協助50萬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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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房屋稅於5月1日開徵了!

 繳納期間:109年5月1日~5月31日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9年5月1日開徵之房屋稅,繳納期間至同年5月31日止(因遇例假日順延至6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依限期繳稅,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今年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23日委託郵局陸續寄出,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已收到繳款書後不慎遺失,可以透過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該局所屬分局申請補發,以利繳納。

 

地方稅務局說明,往年有許多民眾因住居所地址變更未即時向該局申報,而遲遲無法收到稅單,致延誤繳納,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住居所地址有變更時,請即時向該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更址,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另為響應環保,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W FidO)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線上查詢及繳稅,無須列印紙本繳款書;或可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通知及繳納證明」,一經申請成功,每年皆可適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繳款書或相關事項有疑問時,歡迎利用電話向各分局承辦人員洽詢,

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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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29)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受扶養親屬,得依規定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未成年人父母因故均不能行使親權,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應依民法規定設置監護人。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列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資格,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子女為限。倘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上開民法規定為監護人,鑑於監護制度係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由監護人替代受監護人之父母行使、負擔該受監護人之權利義務,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考量,爰放寬得由監護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又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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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各級政府租金補貼之對象,可享租賃所得減免優惠

 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免納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實現居住正義、保障弱勢族群,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將住宅提供予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之弱勢家庭或其他機關辦理之住宅租金補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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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所得申報 兩大鬆綁

 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有兩大鬆綁。一是放寬房地交易舊制退稅適用範圍;一是遺贈取得房地,一定條件下,可自行選擇新制或舊制課稅。

 

財政部近期針對房地交易案件所得稅申報問題,有兩大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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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財物,如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長知識:子女婚嫁時,父母所贈與之現金在 100 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劉先生來電詢問其子女今年 6 月要結婚,想要贈與現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要不要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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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費列扣 先減除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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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家庭成員間申報扶養長輩,或是在各有收入的情況下,選擇拆分為不同申報戶,都是常見的節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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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防疫教育手冊」已編輯完成 

防疫教育手冊.jpg

 歡迎大家下載使用😘

  工作守則篇:https://ppt.cc/f2xW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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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制重點總整理

 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時,有下列5大重點您一定要知道

一張圖秒懂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制重點_傳.png

又到了5月報稅季,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有什麼報稅新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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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快訊:延長2禁令!「兩岸直航航線」及「旅客來台轉機」繼續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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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嚴峻,除歐美國家疫情仍處高峰,中南美洲及鄰近我國之東南亞/南亞國家近期疫情呈上升趨勢。

台灣指揮中心今(23)日宣布,原本4/29到期的「限縮兩岸航空客運直航航線」及4/30到期的「全面禁止旅客來台轉機」二項政策,要繼續延長執行,何時解禁仍待視疫情狀況才能決定。

資料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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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如何申報減免遺產稅

     若遺產中有農業用地時,應如何申報減免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該局表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免徵遺產稅。納稅人申報時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 條規定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若該土地屬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情形者,除應附農用證明外,尚需檢附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始可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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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銷售貨物新臺幣8 萬元、銷售勞務 4 萬元   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網路及行動裝置日益普及,除透過網路賣場經營網拍,越來越多民眾自行架設網站、或透過社群網站如 facebook、line 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買賣之營利行為,此類交易與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並無不同,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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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稅目 開放緩繳 

       今年報稅季遇到新冠肺炎疫情,許多稅務工作也受影響,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幫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繳稅工作,財政部以二大措施因應疫情。首先是主動公告延長今年 3 月至 5 月期間,八大類稅務原訂申報繳納期限;其次,不論個人或企業,若因金流困境而難以繳稅,稅捐稽徵機關也會從寬受理延期或分期申請。 

       本次開放緩繳的八大稅目,包括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牌照稅、房屋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等。 

       不論是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或是營利事業的負責人、會計人員或申報代理人等,如果在報稅期間內必頇接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因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及繳納,期限分別可延長半個月至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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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綜所稅/營所稅報繳期間,全面延長至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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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瑜  會計師&企業評價師&移民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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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經濟當道,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請稅籍登記有最新規定,請營業人留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屢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被檢舉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辦稅籍登記有最新規定,依財政部 109 年 1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 8 萬元、銷售勞務 4 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過去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 6 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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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 71 年 2 月 2 日台財稅第 30682 號函規定,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又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並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數人共有之房屋出租,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不因共有人間另為約定租金分配方式或約定由他人受領而改變其納稅義務。是以,扣繳單位承租由數人共有之房屋,仍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及開立扣(免)繳憑單。 

       該局舉例,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 1/3,該屋於 108 年 1 月 1 日以每月租金 20,000 元出租給 A 公司,並約定租金全數由甲領取,A 公司仍應按甲、乙、丙三人之應有部分(各持分 1/3),分別填報甲、乙、丙三人 108 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各 80,000 元(每月租金 20,000 元×12 個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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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期間跨年度,清算所得應按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解散或註銷後辦理資產變現、清償債務等事宜,清算期間如遇跨年度,仍應依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以申報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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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一律再自動延長30天,毋需另行申請

 

外交部針對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而滯留我國的外籍人士,已在本(2020)年3月21日宣布延長外籍人士在臺合法停留期間的措施。

由於國際疫情持續升高,各國續採取國境及飛航限制,外交部決定針對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一律再自動延長30天,毋需另行申請。惟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自入境隔日起算為首日)。此項措施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

發布日期:109-04-17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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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 30 日者,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 元,最高不得多於 12,000 元;其逾 30 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 3,000 元,最高不得多於 30,000 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 1,200 元,怠報金為 3,000 元。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發生滯怠報情事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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