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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

財政部今(26)日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本次修正重點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例如營利事業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符合條件者得按純益率4.8%計算所得)。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下降,成本費用增加,如採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損益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者,可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如實反映疫情影響,以減少其營所稅。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採收入總額乘上適用之純益率計算申報所得額,考量其如受疫情嚴重影響營運,恐無法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增加之成本費用,該部參酌因應疫情提供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各部會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之收入減幅評估標準,並考量本項措施係給予受影響較嚴重者減輕稅負,爰以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為適用要件,另按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營業收入衰退達30%之淨利減幅,訂定擴大書審純益率得按80%計算,以合理反映企業之營運成本,減輕其所得稅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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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專法5%自由運用資金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受益證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第4條第3項及第6條第1項、第5項規定,依該條例匯回之境外資金於5%限額內,得提取自由運用,惟自匯回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REITs、REATs)。

該局說明,為落實資金專法避免匯回境外資金衝擊不動產市場之立法意旨,財政部109年11月30日核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查核作業計畫」,各地區國稅局自109年12月1日起啟動查核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者提取之自由運用資金是否流向不動產市場,如經追查到用於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國稅局將按20%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台商甲君109年8月14日申請適用資金專法,依稽徵機關核准匯回期限將美金100萬元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適用稅率8%),受理銀行依匯回當日匯率計算扣取稅款新臺幣232萬元(美金100萬元×稅率8%×匯率29),稅後外匯存款專戶餘額為美金92萬元。甲君於同年10月5日提取專戶內5%資金(美金4.6萬元)並結售為新臺幣132.48萬元,如甲君未依規定運用而全數用於購買不動產,稽徵機關將對甲君補徵稅款新臺幣17.2萬元〔新臺幣132.48萬元÷(1-原適用稅率8%)×稅率20%-該部分資金已繳納稅款11.6萬元〔新臺幣232萬元×(4.6萬美元/92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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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土地所支付相關費用,應自出售土地之免稅利益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應按取得時間點,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或第4條之4應稅之規定計算交易所得。其屬免納所得稅者,在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於發生當年度自出售土地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交易之土地如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如不符合上述規定者,則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並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7月出售一筆土地,出售利益為400萬元。該筆土地係於100年7月取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因該筆土地係委託仲介代為銷售,支付仲介費50萬元係屬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土地之費用,故申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金額應為350萬元(即400萬元-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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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年貨,請注意辦理稅籍登記問題

為迎接即將到來的農曆新年,各網路平台莫不摩拳擦掌特別推出年貨及年菜之促銷,愈來愈多賣家運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的賣家,其以營業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當月銷售貨物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行動科技普及化及消費習慣改變,許多賣家經營模式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經營。賣家如同時運用不同的平台或透過Facebook、Line、自架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每月營業稅銷售額應以所有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加總計算。

舉例說明,張先生109年12月透過蝦皮購物平台銷售貨物60,000元,同時透過雅虎拍賣平台銷售貨物40,000元,張先生109年12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又如張先生除以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亦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商品,無論金額大小,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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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但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仍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當獨資營業人之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依上開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甲與受讓人乙簽訂讓渡契約,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轉讓予乙,甲將其價值100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為100萬元,稅額為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受讓人乙(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仍記載為A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乙取得該進項發票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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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農曆春節假期,申報110年1月營業稅展延至同年2月17日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0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17日。

財政部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0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110年2月10日至16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不論營業人採用人工申報、電磁紀錄媒體申報或網際網路申報方式,其申報期限一律展延至同年月17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順延至110年2月19日24時,同時為方便營業人申報,該系統於新春期間仍照常提供服務,營業人可上傳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10年2月17日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及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自同年月20日起將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籲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時限內完成申報繳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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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第4季及110年1月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為110年2月1至10日,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按季開徵109年第4季和按月開徵110年1月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為110年2月1日至同年月10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業務繁忙而未及時繳納稅款,國稅局提供便捷的多元繳稅管道:

一、以現金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稅額3萬元以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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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房地權利時,應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係屬銷售勞務(權利)之行為,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至於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建設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4月向乙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房地銷售價格為4,000萬元,甲公司於繳付1,700萬元房地款後,於109年8月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君,雙方約定讓與權利價格為2,100萬元,甲公司應依讓與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丙君,並報繳營業稅;另該預售屋未付之後續房屋款,丙君向乙建設公司繳付時,乙建設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丙君。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讓與他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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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如涉有違章,在國稅局裁罰處分核定前先繳清漏稅款,可以減輕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轄內廠商來電詢問,因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遭國稅局查獲,如欲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部分應補繳稅額,可否視為已補繳部分稅款,按比例適用較低裁罰倍數計算應處罰鍰金額?該局表示,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已有規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6年1至12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虛報進項稅額39萬餘元,於裁處罰鍰前,甲公司申請以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36萬餘元抵繳部分應補繳之營業稅,但賸餘應補繳稅額3萬餘元尚未繳清,依前揭財政部100年令釋尚非屬已補繳稅款,依裁罰參考表規定,仍應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106萬餘元。嗣經國稅局輔導,甲公司於裁罰處分前將所餘3萬餘元之稅款全部繳清,即改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60萬餘元,減少罰鍰46萬餘元。該局提醒,財政部係基於營業人未繳清全部稅款即無法達到減輕處罰目的,以及同一違章行為不宜割裂適用不同裁罰基準等情形,始發布上開令釋規定,請營業人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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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支領國內出差膳雜費,該如何填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A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員工國內出差支領的膳雜費,應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但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至於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之免稅標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該局舉例,A公司自訂員工出差及旅費報支管理辦法,董事長國內出差每日可支領膳雜費5,000元,A公司董事長甲君於109年度國內出差日數達40日,共計200,000元,惟因上揭國內出差膳雜費免稅標準為董事長每日700元,因此,A公司支付甲君超過膳雜費免稅標準172,000元〔(5,000元-700元)×40〕,該筆旅費超限金額屬甲君之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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