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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再過不到一周就即將結束,除了在23日提前上路的「一例一休」是新制外,《NOWnews今日新聞》也為您整理將於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交通、房屋租賃等相關新制,讓您避免因為不曉得新制實施辦法、而讓權益受到影響!

勞基法新制

1.基本工資提升至21,009元;時薪則提升至133元。

2.特休假:無論年資幾年,特休假須每年結算,沒休完的特休假則須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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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個人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所獲得之海外所得,若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海外營利、利息所得合計700餘萬元,本局乃對丁君補徵稅額及處罰。丁君主張因各銀行未提供海外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漏報請准免予處罰云云,經本局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係因海外投資所產生,與一般國內股票投資、存款不同,非屬應扣繳所得,是給付單位於給付上開所得時,無須扣繳及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之查調範圍,所得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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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案件,已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6年1月11日至1月20日止。
      本局說明,經統計本局所轄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新竹縣(市)、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本次補稅案件共計約9萬4千餘件,補稅金額達12億元,接獲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現金連同繳款書到代收稅款處(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外,可於繳納期間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亦可利用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之便利商店繳納,以上繳稅之操作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說明。
      另為方便民眾使用智慧型行動裝置線上繳稅,並提供QR-Code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繳稅者,可以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透過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卡號等相關資料,即完成線上繳稅,省時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補稅內容有疑問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等單位查詢,各分局(所、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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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誕節轉眼又到,又該迎接新的一年了。
我們向你及你的親人們致以最美好的聖誕祝福,願你在新的一年裡事業興旺,幸福美滿!
It seems that Christmas time is here once again, and it is time again to bring in the New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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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今資訊技術相當發達,為提升稽徵行政效率,遏止逃漏防杜不法,國稅局已開發智慧型選案系統,就營業人行業特性與各項申報異常風險指標,找出潛在逃漏稅營業人,並透過實地勘查瞭解營業人經營規模,加強查核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情事。

  該局最近利用該選案系統分析轄內某知名人氣店家營業稅申報情形,發現該知名人氣店家申報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每張平均銷售額與販售商品單價比較明顯偏低不符合一般民眾平常的消費經驗,經實地勘查該店家門庭若市,民眾消費時,該店家都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但每期申報銷售額不如其營業榮景,乃調閱其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逐張比對加總後,查得該店家以不實收銀機日結單,短漏報近7成銷售額,查獲104年間短漏報銷售額達4千242萬餘元,逃漏營業稅212萬餘元,除補徵本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國稅局將加強利用資訊分析來查緝是類逃漏稅的營業人,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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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106年1月27日(星期五)及106年1月28日(星期六)為農曆除夕及春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春節前1週,即106年1月20日起至106年1月26日止,非有必要,所屬業務單位、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農曆春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但對稅務人員而言,依法執行職務,絕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本局於春節前1週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即為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亦希望全體納稅人共同配合,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另外,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本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所謂「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本局設有廉政專線:(03)3396845、廉政信箱:桃園郵政第392號信箱、傳真專線:(03)3396844、本局網際網路http://www.ntbna.gov.tw下設之資訊服務/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廉政全功能服務櫃檯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895–678或(03)3396789轉1915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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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部朋友們,加班費,本週開始適用哦
事務所計劃舉辦研討會談一例一休部份
有興趣了解的老闆、朋友們可以先跟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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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遺產稅繳清前,可否向稽徵機關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死亡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4年4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7450號令規定,遺產稅繳清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定期存款繳納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並免依遺產及贈稅法第41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切納稅保證。但同意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按被繼承人所得總額比例計算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應納之贈與稅,亦可參照財政部前揭令釋辦理,即納稅義務人亦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生前贈與應納之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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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88,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2,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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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的額度與105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106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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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須向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因納稅義務人居住地與應申報之戶籍地不盡相同,非居住於戶籍地之民眾,除由居住地國稅局代收轉送外,須郵寄、長途搭車、搭船或飛機專程往返奔波辦理申報,耗時費力。
      本局說明,因轄區遼闊遍及9縣市,為減少民眾為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必須在居住地和戶籍地間奔波之苦,基於簡政便民及為轄區民眾提供貼心服務的考量,自104年12月2日起,本局全面提供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化案件全局不分區申辦服務,只要是設籍在本局轄區內的民眾,均可就近在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跨區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減少民眾兩地奔波及縮短申報時程。
      本局指出,為精進本項跨區申辦便民服務,自105年7月22日起,由收件單位就地建檔、直接核定、馬上發證,節省以往由收件單位審核、所轄單位建檔,兩單位間傳真、聯繫時間,有效提升行政效率及縮短民眾臨櫃等候時間。截至105年11月中旬受理遺贈稅跨區申辦案件已突破1萬人次,平均每月受理近千件,深獲轄區民眾好評。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本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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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99年度列報全年所得額為虧損,但於本局進行調查時,無法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本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並予以補稅。甲公司不服,主張相關帳證資料係遭其委託之記帳士惡意丟棄,並已對該記帳士提起刑事告訴,非可歸責於公司,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未獲變更,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83條立法意旨,係就稅捐稽徵制度而言,因相關帳簿文據原均由納稅義務人保管,且負保管之責,是帳簿文據自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提出之責,若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無論其原因為何,致稅捐稽徵機關無從依據帳簿文據來審核認定時,按納稅乃人民之義務,故仍必須有一套課徵稅捐之標準,否則,若因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帳簿文據,即可無庸課徵相關稅捐,此顯非合理。從而,甲公司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本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甲公司自不得以相關帳簿文據遭惡意丟棄,並非其所為而免予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委託記帳士等代為記帳及稅務申報業務,則該代理人所為之稅務申報行為依法直接對營利事業發生效力,營利事業應就該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縱非其所為仍無法免責,營利事業選擇代理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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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因此,建方倘經查獲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時,自始未開立銷貨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除應補徵所漏營業稅額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地主與建方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銷售額』應屬相等,亦即不含營業稅之房屋價格應等於土地之價格(土地免營業稅)。地主與建方合建分屋,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方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方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倘建方雖於合建分屋互易時已依「房屋價格」開立銷貨統一發票,然未依前揭規定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開立,致經查獲短報銷售額,將依營業稅法第1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依時價調整補徵營業稅額。
      本局指出,轄內A公司與地主甲君合建分屋,地主甲君自始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A公司於98年11月13日辦理總登記後,始於99年1月20日將甲君應分得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君,惟遲至99年2月28日始依換出房屋價格開立銷貨統一發票與甲君,銷售金額1,000萬元(未稅)。嗣經本局查獲A公司未於99年1月20日起3日內,按換入土地與換出房屋交換價值從高認定之房屋銷售額1,500萬元(未稅)開立統一發票,是依時價調整,核定A公司短報銷售額500萬元,依營業稅法第1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予以補徵營業稅額。
     本局特別提醒,地主與建方合建分屋,以房屋與他人交換土地,係屬銷售貨物之行為,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倘因一時不察於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時,未依法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籲請營業人應注意前揭規定核實開立統一發票,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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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105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開徵作業,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106年1月27日至2月1日),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繳納期間改訂為106年2月13日至2月22日,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本局說明,現行繳稅方式計有6種,除可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亦可以存款帳戶約定轉帳、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若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尚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方便之繳納稅款方式。
    本局特別呼籲收到營業稅第4季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的小規模營業人,應於繳納期限105年2月22日前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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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北部及東部7個縣市往返奔波,及歷時64天的《好戲,漫漫說》舞台劇巡迴演出,日前於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學完成了最終場的成功演出。該劇是本局105年度重點宣導活動,藉由輕鬆活潑的戲劇特色,帶入重要租稅政策訊息,將政府施政理念、手機條碼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與房地合一課稅制度等稅務法令,以「漫才」情境互動喜劇,介紹租稅法令由來與重要性,並以演繹方式呈現給學生觀賞,造成熱烈的迴響。
     本局一向積極於租稅教育宣導活動方式的創新,該劇透過與學生的互動,亦激發無限的發想及回盪,再次完成了「互動詼諧、戲以載道」的目標,更獲得了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及花蓮地區共計12場的熱情掌聲,及超過11,000位學生參加之高度租稅宣導效益,本局並結合該劇劇情於會場提供同學申辦手機條碼服務,亦獲得熱烈的迴響。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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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與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庫金控)於本(105)年10月23日在宜蘭冬山河親水公園共同辦理「財政部105年統一發票盃」宜蘭場路跑活動,活動中成功募集到105年9-10月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計33萬9仟餘張,同時捐贈給宜蘭地區的財團法人慈懷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私立慈懷園、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及社團法人宜蘭縣智障者權益促進會等5家社福團體;經本年11月25日開出105年9-10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中獎金額達584,000元,受贈之5家社福團體非常感謝本局及合庫金控愛心捐贈,將愛延續傳遞。
      本局表示,財政部為便利民眾消費使用電子發票,業自101年7月1日起全面啟動「手機條碼」與「愛心碼」等兩項新服務措施,民眾於開立電子發票商店消費購物時,出示「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即可索取電子發票,無須再列印出紙本發票,另於消費時出示「愛心碼條碼」即可將該張電子發票直接捐贈給社福團體,享受智慧便利的e化生活。
      本局進一步表示,統一發票制度是營業稅稅源的基礎,也是支持國家建設發展的重要功臣,財政部藉由舉辦路跑活動,希望民眾能更瞭解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的重要性,同時也特別設置電子發票體驗營,鼓勵民眾使用手機條碼等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不必列印紙本證明聯,減少紙張用量,環保愛地球,大家一起創造「健康、公益、幸福、永續」的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詹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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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財政部為鼓勵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統一發票,訂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但營業人或民眾千萬不要用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 ,如經調查侵占冒領獎金屬實者,除了追回其獎金外,並將移送檢調究辦刑責。
      本局說明,為防止不肖營業人或民眾以不正當方式冒領統一發票獎金,對於異常中獎統一發票均會列為加強查核的對象,常見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的情形有:營業人分散其銷售額,或無交易事實開立大量小額不實發票;營業人、或其員工,將顧客之發票據為己有;尤有甚者以偽造或變造之發票詐領獎金等情事。
      本局呼籲,營業人或民眾莫因貪小便宜或存有僥倖心理而誤觸法律,如經查核有前述不正當方法中獎而領取獎金之不法情事,除追回已領獎金外,如有偽變造中獎發票等重大情節者,並移送法辦,營業人或民眾切莫以身試法。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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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積極清理欠稅,實現國家債權,是國稅局重點工作,今年就有1件實施假扣押保全租稅債權,成功徵起7百餘萬元稅款。
  本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如發現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稅捐徵起。基於假扣押貴在簡易、迅速之特性,本局已積極建立審查階段即時通報機制,即時掌握納稅義務人之動態資訊,在欠繳稅捐確定前,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有效防杜有心人士規避稅捐義務,杜絕僥倖心理,維護租稅公平。
  本局進一步指出,在查核A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A公司無進貨事實卻取具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他人充當進項憑證,經核定補徵稅捐及罰鍰合計7百餘萬元,經查A公司名下不動產已設定高額抵押權,比較其資產負債表之「銀行存款」餘額又逐年遽減,為避免A公司藉由提起行政救濟拖延繳稅進行脫產,乃即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於接獲裁定准許後,旋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成功扣押公司銀行帳戶的存款,A公司為免影響公司營運,遂繳清上開核定稅款。
  本局提醒,稅捐稽徵機關在審查階段即積極掌握納稅義務人財產動態資訊,倘發現義務人涉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即著手研議啟動假扣押機制,以保全國家租稅債權實現,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盡國民義務誠實納稅,勿存僥倖心態進行脫產行為,規避稅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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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 (週六)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綜合所得稅認列受扶養直系親屬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列舉扣除額,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同一申報戶為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乙君為受扶養親屬,經該局以乙君之健保係於甲君之妹妹丙君服務單位投保(即乙君為被保險人丙君之眷屬健保費7,469元由丙君繳納)為由,否准認列。甲君不服,主張其母乙君之健保雖由妹妹丙君投保,惟其已將丙君代繳之健保費7,469元存入丙君帳戶,所以國稅局不應該剔除。

  該局補充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此即綜合所得稅制所採「申報戶」之觀念,而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可知,被保險人眷屬之保險費,係由被保險人負責繳納,所以交付保險費之義務,係屬法定義務,無法私自轉由他人負擔。因此,本件縱使甲君嗣後給予丙君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錢,亦非屬甲君「繳納」之保險費,當然不得予以扣除,請民眾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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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 (週五)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憑單申報,除現行人工及媒體申報方式外,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利用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稽徵之程序,財政部推動「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方案」,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上開期間內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尚不適用網路申報,仍須以人工或媒體申報。

  該局呼籲,網路申報提供全天候24小時無休服務,不受時空限制,以網路代替馬路,免除往返國稅局申報之苦,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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