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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經簽證之股票,也要課徵證券交易稅之情形

甲創辦A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600萬元,經多年奮鬥,A公司經營有聲有色。但甲因年過七旬,打算退休,乃將A公司未經簽證股票以1,400萬元賣給他人接手,誤以為應繳納證券交易稅,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稅,結果被補稅加罰360萬元。而甲的商場友人乙,前年同樣出售未經簽證股票,只不過股份是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卻只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免課所得稅,甲對此感到不解!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公司依據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者,才屬該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A公司股票未經依法簽證發行,並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該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甲出售A公司股票是轉讓出資額,其性質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至於甲的友人乙出售未經簽證股票部分,係依據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發行之股份得不印製股票,而是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也屬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交易該股份亦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目前停徵)。另自110年1月1日起,如屬未上市、未上櫃或未登錄興櫃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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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如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且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列報之房屋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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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應否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到張先生來電詢問,與配偶於108年兩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贈與配偶不動產,另110年又贈與前妻現金300萬元,是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因其性質上屬扶養義務之延伸,非屬贈與稅課徵範圍。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之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則應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張先生於108年離婚時,依離婚協議書給付不動產,免徵贈與稅;惟110年又贈與前妻現金300萬元,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則應計入110年贈與總額內,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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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個人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外,於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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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1日起交易預售屋要記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個人及營利事業都要分別向戶籍所在地及登記地國稅局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喔!

南區國稅局整理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預售屋修法前後課稅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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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採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務必於110年8月2日前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始能享有稅法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法規定,除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計算外,符合一定要件,還可享有前10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但每年仍有一些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雖如期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惟未於期限內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影響公司的權益。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除應於規定期限前辦理申報及繳稅外,並應依限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才能適用所得稅法有關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各項優惠規定。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至110年6月30日,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也延長了送交附件之作業期間,因此,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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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申報已接近尾聲,尚未完成申報的納稅人,請把握時間並多利用手機報稅及網路申報!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報期限展延至今(110)年6月30日,距結算申報截止日僅剩1星期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統計,該局轄屬已完成申報件數約79萬餘件,占應申報案件91.64%,尚有8.36%的案件未完成申報;全國則尚有約11.78%的案件未完成申報,尚未完成申報的民眾請把握時間!

南區國稅局強調,今年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新措施,民眾可使用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報綜合所得稅,手機、平板及電腦都可以利用「行動電話認證」進行身分認證,只要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選擇電信業者、輸入手機門號及健保卡卡號,即可快速登入申報系統,下載10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後就可以報稅,全程無需使用讀卡機,免出門、免安裝APP,就可依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輕鬆完成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比照往年在申報期最後5天上班日中午不休息(即110年6月24日、25日及6月28至30日),加班提供收件及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申報截止日(6月30日)並延長收件時間至晚間7點;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申報資料在6月30日晚上12點以前上傳成功,就算如期申報,如有需繳交證明文件者請於7月12日前寄(送)至就近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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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如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且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列報之房屋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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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內疫情變化,財政部修正發布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

財政部今(25)日修正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審核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賡續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表示,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營業人從速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該部109年5月13日訂定發布審核作業原則,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處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

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110年5月31日總統修正公布紓困特別條例第19條規定,將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日由110年6月30日延長至111年6月30日,為配合該條例延長施行賡續提供本項協助措施,財政部爰修正審核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相關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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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將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登錄錯誤」免罰之適用

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他人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公司已繳清補徵之稅款,惟近期又接獲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林小姐疑惑詢問為何無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免罰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上揭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營業人因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鍰案件,若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登錄錯誤,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則免予處罰。但依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規定,上述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高雄國稅局說明,5月中旬本土疫情升溫,正值報稅季,國稅局延長所得稅申報期至6月30日截止,並配合全國三級警戒暫停臨櫃申報服務至6月14日,惟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尚未趨緩,鼓勵民眾利用網路申報,減少家中長輩前往國稅局,降低室內群聚感染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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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未滿20歲之子女者,於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外,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距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5月30日死亡,其2名成年子女(原可扣除金額100萬元=50萬元X2)均依法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等2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乙君及丙君分別於91年12月1日及93年3月20日出生,經核算扣除額為450萬元(計算如下),惟可扣除之數額以甲君2名子女原得扣除之100萬元為限。至於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繼承扣除額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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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優惠報您知!自住房地重購適用房地合一稅退稅或扣抵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稅,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保障自住需求,明定重購自住房地之相關租稅優惠。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若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亦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之。易言之,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應)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係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符合適用要件。另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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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自本(1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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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在本年7月1日起施行。

房地合一稅2.0有關個人課稅修正重點,除延長短期交易不動產適用較高稅率的持有期間,以符合短期套利者課重稅外(詳附表),另個人支付房地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因未提示相關單據,可以按成交價額推計的比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所得人實際支付的費用如超過該金額,須妥善保留相關單據(如發票等)於申報時提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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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須已確定發生始可列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業務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現金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包含在內,仍應以「確定發生」為限。

中區國稅局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310萬元,經國稅局請會計師說明及提示證明文件,發現甲公司於106年7月承攬乙公司工廠建造工程,雙方約定工期1年,惟該工程歷經1.5年,至108年1月始完工,甲公司以全部完工法於108年度認列營業收入及應收工程款。工程結算時,乙公司以工程逾期違約,而扣押甲公司部分工程款以抵付罰款310萬元,甲公司對該罰款不服提出民事訴訟。因前開訴訟截至108年底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係屬未實現損失,經國稅局查核後,剔除其他損失310萬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是以,營利事業列報之未實現費用及損失,除屬前開除外規定之費用或損失外,應以確定發生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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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情形

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下稱房地合一稅2.0),財政部於今(11)日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下稱個人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及「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4目規定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下稱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符合規定情形者,得適用20%稅率課稅,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房地合一稅2.0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其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應適用45%稅率,交易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之房地應適用35%稅率,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為避免個人及營利事業因非自願性因素短期內交易房地而適用高稅率課徵所得稅,該部爰依房地合一稅2.0修正規定,公告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個人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係參考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訂定,將個人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非自願離職情事、遭他人越界建屋、依法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及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等6種情形,納入本次公告,另衡酌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併同繼承被繼承人以該筆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之貸款,可能因無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需將該房屋、土地出售用以償還,為避免其因適用短期高稅率而增加財務負擔,影響遺屬基本生活之維持,爰納入本次公告非自願交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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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就地報廢 認列損失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全球疫情嚴峻致影響存放於境外倉庫之商品,如因過期、變質、破損或滯銷等情況須就地報廢且無法委託國內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可於報廢前報請國稅局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境外公證機構、檢驗機構監毀。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商品如因過期、變質、破損或滯銷等因素,須在境外就地報廢者,依財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規定,除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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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起,國稅局恢復臨櫃報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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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沒辦法網路報稅的民眾再行前往,但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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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獲配股息所得課稅知多少!

公司分配股息季節又到了,營利事業獲配股息時,要特別注意的是,股息的所得稅徵免規定會因被投資公司是國內或國外公司而有所不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多加注意,以免漏報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投資國外公司所獲配股息,或者是投資海外公司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例如KY股)、臺灣存託憑證(TDR)所獲配股息,屬境外投資收益,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國內公司投資國外公司如係具有重大影響力,在會計上採權益法帳列之投資收益,因尚未經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所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先帳外調減該筆投資收益,等到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時,再按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帳外調增投資收益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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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110年5月所印繳款書6月照樣可以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在110年5月透過「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並列印繳款書,原繳款書所載申報繳納期限雖為5月31日者,營利事業仍可持原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方式繳納,均會自動展延至6月30日。但是,6月3日以後便利商店不代收原繳款書,營利事業如想至便利商店繳稅者,可採下列兩種方式重新列印繳款書:

一、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重新列印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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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各種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大不同

營利事業為了創造利潤、增加競爭力,從事多角化經營、掌握經營權或建立密切業務關係或策略聯盟等目的而投資他公司,成為他公司股東,但投資後,若被投資事業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產生損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果只是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呈現虧損,不能認列投資損失。又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已實現損失,才可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認列投資損失,需是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經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並非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投資損失的認列時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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