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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為了讓營利事業能快速及輕鬆地瞭解出售不動產新舊制課稅規定,本局特別整理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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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如屬外銷佣金且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者,依同法條第4款規定,應另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本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4,000萬餘元,其中屬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部分,因甲公司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供核,經本局予以剔除並補稅178萬餘元。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且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者,除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外,尚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列支。
      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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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本局最近接獲部分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派員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之旅費僅保存電子機票與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惟登機證已遺失是否可認定?本局表示,依修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旅費規定,若遺失登機證者,可以提示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列報。
      本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公司列報旅費,應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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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境外來源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其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本局指出,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申報來自德國繳納之所得稅扣抵稅額300萬元,因我國與德國已簽訂租稅協定,該所得上限稅率為10%,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規定,該公司不得將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經本局重新計算核定補徵稅額約120萬元。
      本局特別強調,目前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我國為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已與32個國家(地區)簽訂租稅協定,納稅義務人對租稅協定之適用應加以注意及了解,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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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提供更便捷報稅服務,於106年5月1日至5月31日提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線上預約服務,請民眾多加利用。
      本局表示,民眾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進入首頁>服務園地>線上服務>線上預約>網路報稅預約畫面,選擇預約單位、服務項目、件數、預約日期及預約時段後,確定送出即完成預約手續。
      本局進一步說明,目前提供網路報稅預約的服務項目包含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輔導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服務,請民眾於臨櫃辦理前1-2天線上申請,預約日期截至5月31日,可申請6月1日之臨櫃服務,開放預約名額有限,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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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如有提供日常生活服務所收取之費用,依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釋規定,非屬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之範疇,自該令發布日起,依法應申請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受到少子化之影響,近年來我國生育率普遍降低,惟國人對於產婦產後調理及新生嬰兒照護服務需求卻與日俱增,產後護理機構如雨後春筍應運而生。而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屬「醫療勞務」部分,包括護理費(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另「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部分,包括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自105年12月21日起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本局呼籲,基於愛心辦稅,產後護理機構應自行檢視如有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請速於106年6月30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將免予處罰,惟逾期如被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依法核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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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符合下列情形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分開申報:
(一)夫或妻於10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夫或妻於10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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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欠繳之稅捐已依法提起訴願,惟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亦未提供相當財產擔保,現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並執行徵起部分稅款後,欲申請撤回執行,其應自行繳納之半數如何計算?
      本局說明,依財政部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該函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除依規定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外,如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仍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惟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之稅款。
      本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為60萬元,已依法提起訴願,惟因逾期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致移送強制執行,並經執行機關執行扣取銀行存款15萬元,此時,納稅義務人仍須自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60萬元)的半數即30萬元,始得要求稽徵機關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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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分別漏報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因屬不同的申報行為,應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並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本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未列報政府補助款收入500萬元,經核定短漏報所得額500萬元,致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同步發生短漏報稅後純益415萬元〔500萬元×(1-17%)〕,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85萬元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41.5萬元外,並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倘同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未屆申報期,應按正確金額辦理申報,或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短漏報所得額,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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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係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修正,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此次修正是繼2014年9月以後再次修正,其中包含四大修正方向,說明如下:
一、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內容包含工程損益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尚未完工之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及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及除列規定等。
二、配合相關法規訂定、修正及財政部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內容包含增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規定,及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上限金額修正為新臺幣2,400元等。
三、為減少爭議及簡政便民修正相關規定:內容包含1.修正國外出差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2.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費得核實列支,並與其他員工團體保險費合計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3.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4.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並定明乘人小客車限額提列折舊之計算公式;另修正固定資產或商品報廢係經會計師簽證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5.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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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致漏未繳納營業稅之漏進漏銷案件,倘經查獲,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以5%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外,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甲公司銷售寵物用品,經本局依其銀行帳戶資金存入及支出款項,分別查核其上下游之買賣交易對象,查獲甲公司銷貨對象存入款金額大於其申報之銷售額,甲公司負責人坦承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200萬元(未稅);又其向乙公司購進寵物電剪用品1,000萬元(未稅)未依規定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亦經乙公司負責人承認違章屬實。本局遂就甲公司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1,200萬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6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90萬元;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1,000萬元處5%之罰鍰50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漏報銷售額之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為各具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屬數個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得予併罰之情形,倘經查獲是類漏進漏銷案件,進貨部分及銷貨部分應分別依規定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籲請營業人注意進貨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銷貨時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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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因應今(106)年5月端午節連續假期(5月27日至30日),調整放假日,致減少納稅義務人法定申報日數,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調整為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期間則自106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
      本局說明,今年5月提供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所得部分新增個人自不具僱傭關係高爾夫球場分得之球童費(薪資所得)、「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及「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等3項所得資料;扣除額部分則新增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醫療輔具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其輔具支出超出補助部分之醫藥費資料。
      另為兼顧民眾權益,納稅義務人、配偶、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除得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與納稅義務人資料分開提供外,新增得申請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一經申請,申請人申請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扣除額資料將不納入提供查詢之範圍,但嗣後如民眾仍有查詢之需求,仍可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親自至國稅局申請,列印相關資料明細清單。
      另外,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書表將於106年4月25日前送交郵局寄發,如經郵局投遞3次(含假日投遞)不著,即留置郵局招領,本局特別提醒,配合一例一休實施,原夜間投遞取消,僅於假日投遞。民眾如欲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自106年4月25日起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臨櫃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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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於每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所檢附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應載明每部收銀機每日開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應稅發票總金額、免稅銷售額及作廢發票號碼,彙總計算當期銷售總額,並應詳細核對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覈實申報銷售額及稅額,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而受罰。
      本局近來發現轄內某知名商號,不論在平面媒體、電視媒體或網路部落客的介紹,都是熱門火紅的排隊店家,經現場實地消費,排隊人潮亦如網路所言大排長龍,營業人雖都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經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分析,發現該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明顯不符,嗣經調查查獲該營業人104年度涉有短漏報銷售額1,860萬餘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140萬餘元。
      本局進一步呼籲,營業人勿抱持著僥倖心態,以為二聯式發票不易勾稽,故意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為遏止不法逃漏,本局將針對此類案件運用電腦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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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跨國交易日趨頻繁,及我國租稅協定適用國目前有32個,轄區營利事業以電子科技產業居多,因此經常接到詢問應如何申請租稅協定、權利金免稅或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核計所得額等減免稅優惠問題。針對民眾需求,本局已全面設置「租稅協定專區」、「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專區」、「所得法第25條第1項專區」及「移轉訂價專區」等四大涉外租稅專區,提供申請程序、申請書表、應備文件及相關法令規定等內容(各稅務專區路徑:本局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
    本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在申報境外所得稅額扣抵時,務必留意所得來源國與我國是否有租稅協定適用,如該所得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申報取得泰國子公司所給付之股利收入及境外繳納稅額1,150萬元,依據臺泰租稅協定規定,因甲公司直接持有泰國子公司100%股權,泰國對該筆股利扣繳率應為5%,甲公司提示納稅憑證扣繳率卻為10%,本局就甲公司未向泰國申請減免稅而溢繳之國外稅額575萬元部分,否准其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取自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他方締約國申請依租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之稅率,以免於所得來源國溢繳稅款,而該溢繳稅款在我國又不得扣抵,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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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近年來隨著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或行動裝置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情形日漸頻繁,為掌握稅源及維護境內、外營業人之課稅公平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自106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財政部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為便利業者辦理稅籍登記,參考歐盟及韓國等國家作法,採線上登記制度,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境外電商業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境外電商業者應辦理稅籍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新臺幣48萬元。
      本局為加強宣導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針對境外電商業者、經由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於106年4月12日至14日分別在新北、桃園、新竹及宜蘭等地區辦理4場宣導講習會,且本局網頁設置「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提供本局諮詢窗口及相關法規資訊,如有相關稅務疑問,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或向諮詢窗口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黃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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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其叔父乙君經營電器行,未列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所得77,000元,並補徵所得稅額,甲君主張該自有房屋係基於親屬間情誼無償借予其叔父使用,故無簽訂租賃契約,實際無租賃事實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系爭房屋有設籍營業,縱雙方無約定租賃事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並進一步指出,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且經查明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設算核課租賃所得,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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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杜逃漏稅捐,近期將針對轄內應課貨物稅之產製廠商進行查核,請廠商自行檢視是否均已依規定報繳貨物稅,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納者,可免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止業者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貨物稅,將查核轄內應課貨物稅之產製廠商,有無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出廠銷售貨物、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等情事,以遏止市場低價貨物銷售逃漏貨物稅情形,俾維護合法貨物稅廠商權益。
      本局秉持愛心辦稅理念,提醒轄內廠商,請先行自我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凡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後,並向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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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屬代收代付性質,無取具銷貨折讓單問題;若收付間無差額,亦不生所得課稅問題。
      本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核屬政府補助性質,若消費者為個人時,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並以收入之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若消費者為營利事業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民眾如要查詢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214W)。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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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股東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公司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
      本局補充說明,個人出售上市(櫃)、未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之所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據總統104年12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91號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自105年度起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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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如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且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遊戲勞務與買受人,營業人應以實際取得之遊戲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為手機遊戲業者,設計開發遊戲軟體,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且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遊戲軟體與消費者下載使用,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線上遊戲價款,於扣除平臺手續費後,撥付與甲公司,甲公司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本局補稅及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且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遊戲勞務與買受人,因營業人於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時,無法掌握買受人及交易資料者,應以實際取得之遊戲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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