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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包括未於法定時限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在內,未依時限給與憑證,其違章行為即已成立,不因嗣後補行開立而異其效果。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9年11月至12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本局查獲後,就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金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經復查決定准予追減部分罰鍰,甲公司仍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亦包括未於法定時限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在內。甲公司於99年11月至12月間銷售貨物,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發貨時」給與他人憑證,核屬稅捐稽徵法第44條「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情形。
      本局進一步提醒,如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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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檢舉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逃漏稅情事,因屬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扣繳申報不實,尚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但員工若未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將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說明,雇主給付員工之薪資為雇主之營業費用,雇主低報員工薪資等同少報營業費用,反而應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增加,因此,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尚非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惟雇主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按扣繳稅款申報及依限填發扣(免)繳憑單,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收到雇主填發扣(免)繳憑單與實際領取薪資所得不符時,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徵稅款外,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3倍以下罰鍰。本局亦表示,若民眾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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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個人於105年度出售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者,應於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個人出售原為出價取得之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房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和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成本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應妥善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按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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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如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且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遊戲勞務與買受人,營業人應以實際取得之遊戲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為手機遊戲業者,設計開發遊戲軟體,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且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遊戲軟體與消費者下載使用,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線上遊戲價款,於扣除平臺手續費後,撥付與甲公司,甲公司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本局補稅及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且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遊戲勞務與買受人,因營業人於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時,無法掌握買受人及交易資料者,應以實際取得之遊戲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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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加徵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經復查決定核定應納稅額為150,000元,繳款書之展延繳納期間為105年1月21日至同年月30日(適逢星期六,延至同年2月1日),已於104年12月22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惟逾期未就該應納稅額繳納半數75,000元,經本局移送強制執行,並自105年2月2日起至同年3月2日止加徵滯納金11,250元。甲公司不服,就加徵之滯納金申請復查,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於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之翌日 (即105年3月3日)起算30日內申請,核算其申請復查期間應於105年4月1日屆滿,惟甲公司遲至105年4月15日始申請復查,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致遭復查決定駁回。甲公司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嗣後甲公司未提起行政訴訟,本案已確定在案。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之行政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逾期申請,稽徵機關將依程序不合復查決定駁回,納稅義務人請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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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本局說明,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為扣繳義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105年度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於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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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6年5月1日展開,個人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項捐贈限額可與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分別列報扣除。
      本局指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本局說明,對政黨的捐贈,需為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1%之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且收據格式符合規定者,始得列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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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近年科技快速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加上線上旅遊業(Online Travel Agent,OTA)興起,逐漸改變民眾旅遊消費習慣與旅宿業者的經營模式,國內旅宿業者如有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實際取得之住宿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該等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業者為抬頭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基於愛心辦稅,考量新型態交易模式,營業人易有疏漏,為維護營業人權益,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於106年5月31日前將積極輔導國內旅宿業者,限期就其透過各該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情形自行檢視,如涉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至5倍之罰鍰。
  本局提醒,於輔導期間屆滿後,將進一步蒐集課稅資料依法進行調查,如經查有違章漏稅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籲請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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