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營所稅暫繳 兩情況免辦
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財政部賦稅署昨(30)日宣布,今年營利事業符合兩種情況之一,9月可免辦營所稅暫繳。兩情況包括,第一,已接受中央紓困相關補助;第二,短期營業收入驟減。
此外,若先前已向申請營所稅、營業稅等稅目延分期繳納者或溢付營業稅退稅者,則可自動免辦暫繳,不用另行申請。
今年營所稅暫繳 兩情況免辦
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財政部賦稅署昨(30)日宣布,今年營利事業符合兩種情況之一,9月可免辦營所稅暫繳。兩情況包括,第一,已接受中央紓困相關補助;第二,短期營業收入驟減。
此外,若先前已向申請營所稅、營業稅等稅目延分期繳納者或溢付營業稅退稅者,則可自動免辦暫繳,不用另行申請。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實認列損失;
另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境外學生原本在台住處的租約需要提前終止,內政部擬定相關協議書可供參考
許多境外學生受疫情影響無法入境,原本在台住處的租約需要提前終止,
內政部昨(29)日表示,為減少租賃雙方爭議、達到雙贏,近期擬定「房屋租賃契約終止協議書」、「房屋、附屬設備點交及費用負擔確認書」,載明雙方須注意事項,包括終止合約日期、遺留物處理方式等,可供租賃雙方參考。
內政部表示,由於境外學生無法入台,與房東租約能否提前終止,並無明確處理程序,導致租賃雙方無所依循。
企業關門 別漏了稅務程序
即便是疫情期間收掉事業,稅務程序仍不可忽略。
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所稅方面,須注意的就是最後一期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
營業稅也必須同步,無論事業剩餘資產由誰帶走,全都視同銷售行為、須開發票。
全家名下只有一房產 才可享一生一屋優惠
全家人搬家換房時,要留意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優惠較嚴格,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指出,只有限定在全家人名下只有一間房產的情況中,才能使用這項優惠。
一般出售土地時,土地增值稅為20%到40%之間,
基隆關籲請進口人誠實申報並繳驗真實交易文件,以免受罰
基隆關近來發現部分業者於報關時有繳驗非真實發票,虛報貨價、逃漏稅捐情事。該關強調,倘經海關查獲違章漏稅事證,進口人除須補繳所漏稅費,亦可能另遭罰鍰,不可不慎。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如進口人繳驗之發票係出於無權製作、無權修改、交易雙方通謀製作,或僅繳驗多數發票之一部分,分別屬於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的發票,如經海關查獲除將補徵所漏進口稅費,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並將處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至涉及偽、變造文書罪部分,尚須依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基隆關再次提醒,進口人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完稅價格及繳驗真實交易文件,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惟未辦理移轉登記,其遺產稅申報應同額列報遺產及未償債務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其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2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理移轉登記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財產,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買受人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財產雖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惟繼承人亦負有移轉該財產與買受人之義務,准按該財產計列遺產之價值認屬被繼承人未償債務同額減除。
甲君於108年4月16日與乙君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以總價額2,800萬元出售其所有土地1筆,乙君於同年5月3日交付所有價款,惟甲君於108年5月5日死亡,該筆土地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未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仍登記在甲君名下,仍應按甲君死亡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1,6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亦負有交付乙君土地之義務,繼承人得就該土地計列遺產之價值主張未償債務扣除額1,600萬元;至甲君生前所收取出售土地之價款,於其死亡時遺有之金額,仍應列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所餘存貨及資產,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所餘存貨及資產,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抵償債款,或分配給股東或員工,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要以為未收取價款就不需要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提醒使用發票營業人,當期無銷售額也應按時申報營業稅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要按時申報營業稅,實務上常發現公司或行號在辦理設立登記後,因當期無營業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產生滯報或怠報遭受處罰的情形。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及參考特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民眾釐清那些保單特徵可能涉及租稅規避,避免繼承人在數年後領取被繼承人死亡人壽保險金時,被補稅甚至裁罰,財政部在109年7月1日特別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供徵納雙方遵循。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原則上租稅規避不會另就漏稅處罰,但納稅者在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還是可能會被補稅裁罰,稽徵機關如果須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死亡人壽保險金所涉之遺產稅者,更要審慎辦理。
各地區國稅局已將這些經財政部重新檢討的行政法院相關判決及特徵登載於網站,加強宣導,供民眾在投保之前參考。
海關保稅服務邁向智慧化新里程
為持續推動保稅便捷服務及智慧管理,財政部關務署去(108)年建置「保稅智慧服務平臺」提供175項全程無紙化申辦服務,迄今已受理近2萬件申請,績效顯著;本(109)年接續推動「保稅智慧選案系統」及「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移運監控系統」建置,預計年底上線,開創智慧化保稅查核及自由貿易港區貨況即時追蹤新里程。
關務署表示,「保稅智慧選案系統」運用智慧化數據分析工具篩選保稅業務相關資料,以動態條件比對、自動警示通報及視覺化圖表,輔助關員精進遠端查核效能,節省實地稽核耗費之人力成本。
振興三倍券兌領 簡單、安全、便捷
自109年7月23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店家可辦理三倍券兌領。為協助店家輕鬆兌領,財政部說明辦理地點並提醒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統一編號的所有店家,可直接到全國6,221家兌付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郵局、農漁會、信用合作社)辦理兌領,先填好三倍券背面資料及兌領單交給櫃檯人員,兌付金融機構就會將兌領款項直接存(匯)入同戶名的帳戶內。
二、有統一編號的獨資店家,可選擇將兌領款項存(匯)入負責人帳戶,但需要提供稅籍或商業登記證明。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依法應納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之比例計算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繼承人於死亡日後始完成繳納者,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其中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地價稅、房屋稅部分,因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法可就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計算應納未納稅捐可扣除金額。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15日死亡,名下遺留房屋及土地,108年房屋稅120,000元及地價稅235,000元於108年5月及同年11月開徵,其繼承人於同年5月31日及11月30日分別繳納。
免徵貨物稅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若之後變更用途或轉讓時,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補繳貨物稅。
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經補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貨物稅後,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如對補繳貨物稅仍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房屋有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明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只要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即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租賃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本人所有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以該房屋供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按當年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金收入,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財政部訂定費用標準43%)後,核定租賃所得180,000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該房屋係供配偶設立之公司無償使用,未收取租金云云;惟經該局以A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稱之他人,該房屋既提供公司設籍營業,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維持原核定。
危老重建減房屋稅 最長12年
近三年政府力推危老建築重建,祭出容積獎勵帶來豐碩申請案件,其中屋主更可享地價稅、房屋稅等二大稅負減免,其中房屋稅減免期間最長將達到12年。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於2017年5月10日上路施行,靠著容積獎勵加持,截至今年6月底為止,已經受理高達1,416件危老重建申請案,其中有793件已獲核定。
自住宅改建期間 續享優稅
一般住家改建期間,仍然要照常課徵地價稅。
不過若地主原本就已經申請適用過地價稅自住優惠,在改建期間雖然不住在該處,稅率仍可延用自住優惠。
以並非住家的一般用地而言,地價稅的稅率在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之間,採累進稅率課徵。
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廣告費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後列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每推出新建案時,常會利用廣告,增加曝光率,以提高銷售成績,但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的話,該建案的廣告費應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後,方得列報為公司廣告費。
該局說明,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歸屬地主銷售土地部分的相關費用,包括廣告費等等,是不能從公司銷售房屋收入中減除,因建設公司為促銷目的所支付的廣告費,其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自應依售價分攤於房地,再分別計算損益 ,方才合理,如有代地主負擔之廣告費,是不得列報為公司廣告費。
無形資產移轉訂價 規範趨嚴
企業將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放海外子公司,將成新一波查稅重點,據瞭解,財政部將於近期預告修法,跟進OECD對無形資產價值認定、新增估價方式,追獵跨國企業移出海外的利潤。
為銜接國際間反避稅趨勢,財政部已在研議跟進OECD規定,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強化對無形資產受控交易的規範,日前相關專業團體皆已接獲徵詢意見。
民眾取得振興三倍券免納所得稅,商家接受兌換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 一發票
民眾拿三倍劵買東西,店家要開立發票,民眾能拿發票兌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從今年初以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民眾出門消費意願低,致使各行各業受到衝擊影響,隨著國內疫情趨緩,民眾也逐漸走出
戶外恢復正常生活,政府為了振興經濟與刺激買氣適時推出振興三倍券,將於 7 月 15日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