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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可採用直接扣抵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營業人因有股利收入,於年度調整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認股利收入係屬長期投資,並無直接相關進項成本,而將全部進項稅額分攤至專供應稅營業用。 

該局指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另依同法第8條之2第1款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或專供免稅、或專供共同使用,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該局舉例,甲公司有出售冷氣之收入及股利收入,於年底調整時應將購入冷氣之進項費用分攤為專供應稅營業用,因買賣股票取得之顧問費等應分攤為專供免稅營業用,另有關辦公室租金、水電費、管理費等應合理分攤為供應稅或免稅(共同使用)營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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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繼承之房地併同繼承金融機構貸款餘額應如何申報房地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若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地現值部分,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日後出售該房地時無論依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以房地合一新制範圍舉例說明,甲君107年2月1日繼承其父親在105年3月1日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以A房地向金融機構貸款餘額600萬元,甲君109年5月1日以1,000萬元出售A房地(必要費用50萬元;107年至109年物價指數未調整;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於計算A房地之課稅所得如下:

1. 房地交易所得=房地售價1,0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必要費用50萬元=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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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免課徵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前揭財產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受贈單位除須為財團法人組織外,尚須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主要為: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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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違反法規所科處之罰緩,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違反法規所科處之罰緩,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及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應有具體事證及提供相關憑證供核。如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緩,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稱各項罰緩,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緩。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以承攬工程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其他損失4,000,000元,依所提示之相關資料,發現該公司107年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有關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遭追繳押標金4,000,000元,屬違反法規所科處之罰緩,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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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予劃分,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售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如銷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土地銷售價格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說明,現行營利事業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總價方式銷售之情形,該房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因房屋與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屬應稅,房地價款如何劃分,尚不致影響課稅所得;惟非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為避免是類房地售價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以查得時價計算房地銷售價格,如無查得時價,則以該條規定之公式計算房地銷售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經查其房地係採總價1億元合併出售,合約中未劃分房地款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經以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210萬元總額700萬元之比例重新計算出售土地收入為7,000萬元[10,000*(490/(490+210)],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為4,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計補徵稅額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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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房地合一稅,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免漏報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下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應先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數額作為當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另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適用新制者,倘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避免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釋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於109年度交易3筆新制房地,其第2筆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70萬元,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後之餘額為-10萬元,應以0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另第3筆房地交易所得額為-20萬元,則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40萬元,以-20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如附件)【#336】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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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法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次依財政部75年9月8日台財稅第754919號函及108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釋規定,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或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據此,倘未依法核准立案之補習班,擅自以補習班名義對外招生,因未符合前揭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國民受教育之安全與權益,該局賡續將未核准立案補習班業者列入稅籍清查作業範圍,該等業者倘未辦妥稅籍登記者,請盡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辦理補報補繳事宜,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予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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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匯回資金若未依規定提取運用,將補徵差額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該專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下稱該專戶)資金管理運用方式可分為:實質投資、自由運用及金融投資等3項,個人及營利事業可考量自身需求自行安排。如依該專法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從事並完成實質投資,且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申請退回其適用稅率8%或10%繳納稅款之半數。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以下未依規定提取運用、補報備查、回存等情形,由相關單位就該資金按20%稅率課稅補徵差額12%或10%稅款:
 一、採實質投資(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或間接投資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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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且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之乘人小汽車。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進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有出售,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第790459873號函釋規定,除符合營業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107年2月購進之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金額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於109年10月間將原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以200萬元出售,甲公司應就其出售價金全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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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的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依限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適用範圍。不論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也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亦應一併檢附繳款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2月出售移轉其於106年3月間購入之房地,雖經計算後課稅所得為0元,並無應納稅額,甲君仍應於完成該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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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將屆營業人舉辦歲末尾牙餐會,如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所以,營業人購入或自製商品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嗣後轉供酬勞員工抽獎獎品,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上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購入或自製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自有10臺冷氣存貨(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每臺42,000元,提供尾牙摸彩獎品,則甲公司應依時價4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外購入10臺電動機車金額計400,000元,做為尾牙摸彩使用,係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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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還舊「增額貸款」所增加之利息支出,非屬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貸款購買自用住宅,嗣借新還舊「增額貸款」之利息支出,因非屬購屋借款之利息,不得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得以作為扣除額,係為實現住者有其屋之政策目的,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經濟負擔,是須為原始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始有其適用,至因其他原因貸入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則無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貸或增貸,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餘額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扣除,且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間購買自用住宅向A銀行貸款10,000,000元,嗣考量貸款利息及實際需要,以借新還舊方式,於107年初向B銀行轉貸12,000,000元。其中8,000,000元用以償還A銀行貸款餘額,其餘4,000,000元屬增額貸款,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列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依B銀行107年度繳息清單利息金額140,000元,按A銀行貸款餘額8,000,000元占B銀行貸款金額12,000,000元之比例計算。若甲君107年度無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則其可申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93,333元〔140,000元×(8,000,000元∕1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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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租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創新及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符合規定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擇一採用,一經擇定即不得變更,申報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可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情形,選擇有利之抵減方式,例如: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申報為虧損者,可選擇按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抵減當年度起3年內之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雖抵減率較低,但可遞延至以後兩年度抵減。為避免重複租稅優惠,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亦僅能擇一適用,結算申報時請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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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地未獲利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交易房地在無獲利情形下是不是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計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例如民眾於107年以總價500萬元買入房地,於109年以總價400萬元出售房地,雖然是虧損100萬元,仍要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採申報制,民眾若有出售房地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補繳,只要是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補繳者,就能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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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桃園李先生電話詢問,李先生與第三人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書並支付全部價金,在辦理土地過戶登記時將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要如何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即類此以贈與論之情形,其購置之財產如係不動產,應以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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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或違約金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故取得賠償款、和解金或違約金等,係屬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舉凡買受人延遲支付貨款加收之利息、租約未到期承租人提前退租沒收押金或收取違約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等,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工程,因業主另一承包商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而遭受損失,經雙方協調,由乙公司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丙公司;因甲公司及丙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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