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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路購物等虛擬通路營業人請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營業人不開立實體店面,而是透過網路平台(Yahoo、PChome、Facebook、Line、蝦皮等)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銷售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當月銷售額達上述起徵點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更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個人未辦稅籍登記於106年12月至109年6月間透過Facebook 社團銷售滷味冷凍食品並由宅配業者送貨到府,經該局查得期間銷售金額887萬餘元,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適用營業稅稅率5%,除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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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今(30)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俟總統公布後,將自明(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財政部說明,我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即最低稅負制),目的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額或完全免稅之納稅義務人,課以最基本之稅額。94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本條例時,當時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考量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該等股票易成為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進行租稅規劃之工具,將個人應稅之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證券交易所得,遂將個人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嗣配合10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故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105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恢復停止課徵所得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致其易成為租稅規劃工具之情形仍然存在。財政部表示,為落實本條例建立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有基本貢獻之立法精神,並遏止投機炒作房地產情形,防杜利用股權交易免稅規避營利所得及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爰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並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以兼顧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與優化新創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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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應依其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中註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月購置全新空調設備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列於財產目錄房屋附屬之空調設備,耐用年數5年,無殘值,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80萬元【400萬元÷耐用年數5年】,惟經查該公司購買設備發票及估價單明細,該設備之品項包含冰水主機、空調箱、水泵、送風機等,係屬中央系統冷暖器,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其耐用年數應為8年,經該局依上開規定重新計提折舊50萬元【400萬元÷耐用年數8年】,調減折舊30萬元,補徵稅額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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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免填發作業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9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0年2月1日,憑單填發期限為110年2月17日(原規定2月10日遇過年期間,順延至110年2月17日),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0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9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含分離課稅所得)、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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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狀房屋 土增稅仍可優惠

無論是老屋或是違建房屋,雖然房屋本身沒有所有權狀,但如果確實符合家人自住的要件,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土地增值稅方面,這些房屋依然有機會享10%優惠稅率

官員表示,在認定自用住宅基地時,通常以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上所載的基地地號為準,但有些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提供以上資料,譬如過去自行興建的老舊房屋,不論是合法建物或違建,都可能未辦理保存登記,因而沒有建物所有權狀。

針對這類建築,地主若想主張土地為自用住宅基地,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測量或建築改良物勘查,取得相關文件,其上會記載房屋坐落土地地段號,地主便可據此申請土增稅自住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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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過婚宴還不是結婚 納稅人列報配偶免稅額遭罰

娶個媳婦好過年!納稅人107年底舉行婚禮,但為挑過好日子,108年1月1日才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納稅人和媳婦「報在一起」,遭北區國稅局拆離,納稅人被補稅罰款。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了才認結婚。

納稅人於108年5月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填報配偶免稅額8.8萬元及扣除額12萬元,被北區國稅局剔除,補徵應納稅額1.8萬元,並按所漏稅額罰0.2倍,處罰鍰3,600元。
納稅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他和老婆已在107年底舉行婚禮並宴請親友,兩人確已在一起,不是故意虛報來減少稅額,請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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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交易所得報稅 兩個注意

針對個人不動產交易所得,有兩種特殊樣態常發生錯誤申報,北區國稅局表示,第一種是近期最受關注的預售屋紅單(購屋預約單)交易,須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而非房地合一稅;第二種則是違建房屋交易所得,雖然沒有建照,仍要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表示,比起常見的成屋交易,預售屋在完工之前,買家與建商之間簽訂的契約,其實未來請求不動產優先過戶的「權利」,這類權利的交易轉讓行為,坊間也俗稱為紅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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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還舊所增貸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其100年購入房屋時,向A銀行貸款500萬元,後來在109年初以借新還舊方式,向B銀行轉貸1,000萬元,其中300萬元用以償還A銀行貸款餘額,其餘700萬元屬增額貸款,其向B銀行貸款之利息10萬元是否可全數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是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主要係為實現住者有其屋之政策目的,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經濟負擔,所規範內容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購置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最高以30萬元為限;但須減除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為原始購置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始有其適用,至因其他原因貸入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則無法列報該項扣除額。

該局以陳先生為例說明,陳先生109年間以借新還舊方式向B銀行轉貸1,000萬元,其中300萬元用以償還A銀行購置房地之貸款餘額,其餘700萬元屬增額貸款,陳先生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可列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依B銀行109年度繳息清單利息金額10萬元,按A銀行貸款餘額300萬元占B銀行貸款金額1,000萬元之比例計算。若陳先生109年度無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則其可申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3萬元〔1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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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經濟崛起,網路賣家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記得申請稅籍登記!

隨著民眾消費習慣改變,加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另類「助攻」,網路購物需求大爆發,個人利用蝦皮、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以直播、Facebook、Line等社群經營粉絲團,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服務的經營模式日趨普遍。這種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營利的「無實體店面」,如果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銷售勞務4萬元),即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蒐集資料查核某家尚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網路販售商品業者甲,因其使用的網路交易匯款金融帳戶,1年內有頻繁資金流入高達2,800餘萬元,已遠超過上述應申請稅籍登記標準。經深入追查發現,該帳戶存入款項確屬甲在網路銷售商品所收貨款,其月銷售額已達應申請稅籍登記及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補徵營業稅140餘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補充說明,自109年1月3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如已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這較過去是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每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已有不同,請網路賣家注意!如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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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投保保單在遺產稅應如何申報

保險往往是父母為避免其自身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死亡,致子女失去經濟來源而生活陷入困境的保障之一,然而父母死亡,子女申報遺產稅時,父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需不需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那就須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身分而定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僅限於父母(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所領取身故給付,且經國稅局審核父母投保動機,未有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意圖規避遺產稅情形者,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但如果父母(被繼承人)為要保人,而被保險人為子女或他人,此時父母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保險費所累積之保單價值,仍屬父母財產,日後該未到期保單不論子女是否繼續承保,或主張解約退還已繳保費,均須納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詢問相關規定,避免屬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的保單價值因漏報而遭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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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今日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詳附表)。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一覽表.png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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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案例說明.png

[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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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建議正視自住房屋免徵房屋稅及修正房屋稅條例取消自住房屋稅免稅門檻」之說明

財政部針對報載「考慮修正房屋稅條例取消自住房屋稅的免稅門檻」乙節,容有誤解,說明如下:

一、因應近期部分地區涉有不當炒作房地產價格問題,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已就相關部會業管盤點各項可行調控措施,分短、中長期循序漸進,並配合房地產交易情形調整因應,其中針對所有權人藉由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規避房屋稅負問題,財政部研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增訂自然人適用條件及排除法人適用,以兼顧居住正義與維護租稅公平,並非將該款免稅規定取消,亦非調整免稅金額,特予說明。

二、至建議針對自住房屋稅免稅乙節,為維護居住正義,對自住房屋已採輕稅原則。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房屋稅稅率為房屋現值之1.2%,至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則為1.5%-3.6%;又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落實居住正義。另為避免苛擾、照顧居住於簡陋房屋者、減輕農民及低收入者之負擔;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另為照顧弱勢,於85年6月12日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由上可知,現行稅制已針對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提供較優惠之稅率。房屋稅為地方政府重要施政財源,有關建議自住1戶免徵房屋稅之意見,宜就租稅公平及地方財政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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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出租信託財產應設帳記載收支,以正確核算租賃所得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受託人出租信託房屋取得租賃收入,如何計算受益人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應取得憑證,故出租信託房屋取得租賃收入,得依規定減除相關費用,例如:建物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財產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供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核實計算租賃所得,受託人再轉開憑單供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受託人應依帳載內容辦理信託申報,並妥善保存相關帳冊憑證,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提醒,受託人若未設帳記載信託之收支項目,將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的違章行為,請民眾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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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實際支付金額與發票所載金額不同,如何申報進項稅額

營業人電話詢問,員工出差取得住宿費發票金額10,000元,但公司僅補助員工出差住宿費金額6,000元,公司取得此張發票時應按取得發票所載稅額,或按實際支付金額認定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3項規定,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故營業人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例營業人應按實際支付6,000元之進項稅額300元申報扣抵,如誤以取得發票所載稅額申報扣抵,導致扣抵進項稅額高於實際支付之稅額,除補徵稅款外,涉虛報進項稅額違章情事尚須依法處罰。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另如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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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件之有限合夥,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有限合夥係以營利為目的,並具有法人格之商業組織,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亦須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同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之課稅。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各期虧損,自本期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其立法意旨係避免以年度為期限計算營利事業之所得常使變動性大之所得負荷過重。基於租稅平等原則及課稅一致性,財政部108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35120號令釋,有限合夥符合首揭要件者,亦可比照公司組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呼籲,財政部已明確核釋符合要件之有限合夥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請有限合夥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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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於109年12月2日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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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申報取得房屋、土地原因不同,可減除成本亦不同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5年11月間以2,500萬元購入高雄市1間透天厝,並於107年2月間贈與給他,並於109年11月中出售,則取得成本可否列報2,500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會因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其可減除之成本有不同,例如:一、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之價額。二、繼承或非屬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其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三、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如配偶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則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如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則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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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為使繼承人有充裕時間辦理給付生存配偶主張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其未給付部分,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追繳應納遺產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8月20日死亡,其配偶乙君主張減除剩除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核定甲君遺產總額24,754,000元,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2,594,000元,遺產淨額為3,500,000元,應納遺產稅額350,000元,並於108年4月3日核發繳清證明書。繼承人A君於109年2月8日僅提示實際給付該請求權1,894,000元之財產證明文件,其餘700,000元(即2,594,000元-1,894,000元)提示有配偶乙君同意不請求之文件,嗣經該局補徵遺產稅額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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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買書畫作品不得提列折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常會購置藝術家美術或書法作品,置放於辦公室,形塑藝術氛圍,惟該藝術作品,雖置放於營業處所,仍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所謂折舊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個人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其價值通常會隨時間經過產生增值的情形,因此營利事業收藏美術或書法作品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固定資產」項目中,有美術及書法作品計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按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1百萬餘元,該局以該作品非屬折舊性資產,剔除該等藝術作品之折舊費用並予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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