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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繳納期限已展延至110年6月30日,原繳納期限110年5月31日的繳款書要如何繳納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110年5月12日公告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林先生詢問如想持原繳納期限110年5月31日的綜合所得稅稅額繳款書〔(含稅額試算服務專用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15G)〕繳納,有那些繳納方式呢?
該局說明,持原繳款書有下列繳納方式:

一、110年7月2日前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繳納。110年7月1日至7月2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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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嚴峻,營利事業之營業稅及所得稅繳納期限有展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之申報及繳納期限,由原110年5月1日至5月17日,展延至同年月31日;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免納稅義務人持未展延之營業稅或所得稅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遭加計滯納金情事發生,請納稅義務人重新上網列印繳款書並提供路徑指引:(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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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因應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另配合實務作業檢討,財政部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案,在朝野立委共識下,今(2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財政部說明,上開土地稅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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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同一筆投資項目不以減除一個年度未分配盈餘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得將該等實質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列為前述期間內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及180萬元,並於109年3月以前揭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生產用機台250萬元,則此筆投資支出可分別列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是以甲公司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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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妻於登記結婚之前一年度應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以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之綜合所得稅,係申報「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及有關免稅額、扣除額,其得否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以申報之所得年度(即前一年度)有無婚姻關係存在,據以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09年3月17日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甲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很自然的在申報書之配偶欄內填入配偶乙君之姓名,並列報配偶免稅額88,000元及有配偶者之標準扣除額240,000元,經該局查得甲君與乙君108年度並無婚姻關係,遂剔除配偶免稅額88,000元及標準扣除額120,000元,補徵應納稅額10,400元,並處罰鍰2,08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我國現行婚姻採登記制,倘於109年度舉行婚禮之新人,如遲至110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仍應各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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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請注意有無漏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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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今(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速算公式詳附表。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上列公式(B)中之「扣除額」,係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及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只要任何一項扣除項目漏計,就會導致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錯誤,最常見的就是漏計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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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以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中有屬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等使用之土地,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列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除因承受人死亡、該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如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將會追繳應納遺產稅賦。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列管5年內未將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尚包括承受人將該農地所有權移轉,除移轉原因符合前述但書規定之死亡繼承移轉或徵收移轉外,如經稽徵機關初次查獲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規定之期限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稽徵機關將追繳遺產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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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報稅全面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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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嚴峻、防疫再升級,為了降低國稅局群聚感染風險,財政部緊急研議後,決定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報繳期限,所有申報戶一律展延到6月30日!配合展延,相關作業時間調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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