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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往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但目前持有期間計算已有新規定!依據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林君於101年1月與王君結婚,並於101年5月15日購入房地登記在自己名下,103年1月1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配偶王君,王君嗣於103年6月20日簽約出售該房地,則林君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101年5月15日~103年1月15日,20個月),加上王君之持有期間(103年1月15日~103年6月20日,5個月),合計為25個月,因持有期間已逾2年,該房地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
  本局另外提醒民眾,前述解釋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皆有適用,但是不適用已核課確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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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團購主購人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工商環境變遷與消費者購物習慣的改變,網路團購已成為時下熱門的交易型態,隨之興起的議題是網路團購主購人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再依「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五、其他注意事項(一)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因此,網路團購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或是透過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倘每月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如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課稅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本局呼籲,請網路團購之主購人注意,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應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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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里長辦公處 免徵房屋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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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診所賣保養品 要稅

2015-01-1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醫美診所該不該辦營業登記、開發票,財政部已有明令。

財政部指出,美容醫學屬於醫療勞務的一種,准予免辦登記;但若屬獨立美容部門或兼售醫美保養品,則屬一般商業行為,需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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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大戶境管改採3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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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售地 把握黃金省稅期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今(2015)年全國土地公告現值平均調幅超過12%,連續二年增幅逾一成,出售土地的增值稅也將再度拉升。不過,去(2014)年底售地者,把握最後30天「黃金省稅期」,仍可按較低現值繳稅;一旦逾期,稅負就會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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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新年交界期間往往是結婚旺季,財政部指出,父母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價值在100萬元以內享有免稅,但所贈財物應在婚嫁前後半年內完成申報,子女獲贈的百萬婚嫁贈與,才可以免繳納贈與稅。

每逢新年前後,都是民間嫁娶最熱鬧的時點,財政部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的節稅規定,每位子女獲贈的婚嫁財物不超過100萬元,都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擁有的贈與免稅額是220萬元,另外,子女婚嫁時,父母還可以另外贈與100萬元財物,亦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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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204:1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父母想贈與子媳金錢,又想不繳贈與稅,方法弄錯了,可能繳交更多的稅金。高雄張氏夫妻不知聽了那位高人建議,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將孳息他益的受益人之一指定為兒子開設的公司,遭稅官查獲,該受益的公司反而被課徵稅率較高的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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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報受扶養親屬 補帶罰

2015-01-05 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虛偽填報」綜所稅受扶養親屬,以求增加免稅額、降低應納稅額,屬短漏報行為,一旦遭查獲,除將補稅,還得就漏稅額加罰一倍罰鍰,切勿心存僥倖。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近日發現一案例,有民眾連續四個所得年度,將二到三位姪子、姪女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總計四個年度多享97.9萬元免稅額,最終遭稅局剔除補稅,並處漏稅額一倍罰鍰14萬餘元。該名民眾不服,提出複查及訴願,都遭駁回;李慶華解釋,駁回主因在於,民眾對於申報內容,包括減免及扣除額,都有誠實申報及查對之責。

此外,經查該民眾對於列報的姪子、姪女無扶養事實,也無法定扶養義務,卻連續四年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屬短漏報行為,自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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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扣減進項優惠 適用到5日

2015-01-0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去(2014)年10月至12月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開徵,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只要在今(5)日之前申報,即可享有扣減10%進項稅額的優惠。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記載營業稅額的憑證,就能以當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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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業外投資股利收入 列免稅銷售額

2015-01-02 經濟日報 台南訊

永康區陳小姐問:該公司有兼營投資業務,最近收到股利憑單,如何申報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年度中所收之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另兩稅合一實施後,所收之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貴公司最近如收到屬103年度股利憑單請依上開規定申報於103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以免違章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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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未達起徵點 進項可扣抵補稅額

2015-01-02 經濟日報 嘉義訊

太保市林先生問:所經營商號為查定課徵未達起徵點營業人,惟經國稅局查得補稅5,000元,所取得之營業上使用之統一發票可以抵稅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查定課徵營業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嗣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而須補徵營業稅者,營業人得於稽徵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原查定銷售額當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憑證,按其進項稅額10%,申報扣減補徵稅額。例如:林先生經營商號原應被補徵103年1至3月稅款5,000元,但其提出取得之當期載有稅額15,000元進項憑證,可扣減1,500元,僅須補徵3,500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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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所得扣免繳憑單 申報至2月2日止

2015-01-0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三峽區王小姐問:10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暨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何及憑單應何時填發?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10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暨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間自104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建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申報單位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資料上傳後免送國稅局,申報期間每日24小時均可辦理,方便又省時。另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達到節能減紙目的,自102年度開始實施之所得稅憑單免填發作業,仍將持續辦理,適用憑單免填發範圍之對象,憑單填發單位得免於104年2月10日前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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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被繼承人臨終售地 併遺產課稅

2015-01-06 經濟日報 台南訊

台南市善化區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在重病期間,出售土地所得價金,是否應併入遺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被繼承人在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售財產取得的價金,繼承人要說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價金全數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被繼承人臨終時出售財產取得的價金,轉入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帳戶者,應申報贈與稅並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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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接受政府補助 企業應列年度收入

2015-01-06 經濟日報 新北市訊

中和區齊小姐問: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如何列帳?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該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政府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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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裝潢床櫃併屋銷售 免特銷稅

2015-01-07 經濟日報 桃園訊

桃園市邱先生問:出售持有逾二年房地及屋內裝潢之床、櫃,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個人出售持有期間逾二年以上房地,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另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50萬元之家具,是指分別供日常生活使用之桌、椅、櫥、櫃及床,邱君購置房屋後,經訂做裝潢與房屋嵌合之床、櫃,於出售房地時併同銷售,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不用申報繳納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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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薪資所得 夫妻分開稅

2015-01-06 聯合晚報 記者蕭照平/台北報導

夫妻非薪資所得,終於不用非要「稅」在一起!立法院今上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未來包含股利、執行業務等非薪資所得,夫妻將可分開計稅,但仍需合併申報,且今年就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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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里區韓小姐問:隨銷貨附贈禮券相對應之收入,應於何時認列?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情形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隨銷售附贈禮券為一筆交易,其附贈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故該附贈部分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至於客戶未來兌換商品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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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台北電】

      多項勞工政策元旦上路!自今(1)日起,勞保費率調漲0.5個百分點,每月勞工增加30元勞保費,雇主更增加77.8億元支出;另外有14類勞工包含美容美髮、廣告創作人員等將不適用「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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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全面展開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清查

  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科技的便利與普及,各行各業均積極利用網路擴展銷售通路,為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正確掌握網路交易銷售額,採分年、分階段(至105年底)實施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之清查作業,清查轄區內營業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已依規定辦妥營業設立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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