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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05:28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今年上路,個人房地交易所得須依照持有時間課徵所得稅,稅率為15%~45%,但其中也規定,若個人因調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下的房地,可按優惠稅率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於今年1月1日上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20%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個人非自願須被迫出售持有兩年以下的房屋、土地,可能持有未超過一年,如此一來稅率高達45%,而持有超過一年、未超過兩年者稅率也達35%,因此有關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情形,而出售持有兩年以下的房地者,可按較低的稅率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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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為提供便捷、安全、多元化之申報管道,以網路代替馬路,自105年10月1日起遺產及贈與稅網路申報,除納稅義務人外,代理人也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tax.nat.gov.tw)辦理網路申辦,免出門且不受時間限制,方便又實用。
     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都可以上網使用電子申辦系統進行遺產稅或贈與稅資料建檔,再上傳申辦資料。詳細步驟如下:
一、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電子申報系統」或「贈與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
二、登入系統將相關資料建檔完成後,插入自然人憑證IC卡,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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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其經營或合夥出資之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或應分配之盈餘,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呂君合夥經營○○企業社,合夥比例50%,該商號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3,718,015元,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數核定,屬呂君應獲配之盈餘為1,859,007元,惟呂君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營利所得,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91,461元。
     本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其經營或出資之營利事業所得之盈餘或應分配之盈餘,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以前年度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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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所繳納之稅額,如有另行購買自住房地,且出售與購買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兩年以內,無論先買後售,或先售後買,均可申請適用重購抵稅或退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扣抵或退還。
     本局說明,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將可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如以本人名義出售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退抵金額之計算方式,重購價額大於出售價額(即小屋換大屋),稅額可全額退抵;如重購價額低於出售價額(即大屋換小屋),則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之。先買後售者,可於出售時之應納稅額內扣抵;先售後買者,則可於重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5年內,申請自繳納稅額內退還。
     本局提醒,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且符合自住重購優惠規定者,可檢附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此外,要注意重購之新房地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需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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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如屬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或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等,可以免徵貨物稅;但若之後變更用途或轉讓時,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本局說明,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等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依法申報補繳貨物稅者,應由稽徵機關按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平均法計提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
     本局呼籲,如有上述不合免稅要件之情事者,請自動補繳貨物稅,否則一經查獲,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應按補徵稅款處1至3倍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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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說明,有關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情形,財政部公告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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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說明,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係為鼓勵消費者汰換其已使用之中古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污染,另外汰舊是指將舊車報廢或出口,如果舊車是賣掉或過戶,則不得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報廢是指汽、機車登記所有人依法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特別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車籍狀態如還是停駛、繳銷,都還不算完成報廢;另外報廢日則是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3月1日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於105年3月20日向公路監理機關將名下舊機車完成車籍報廢,報廢日則以105年3月20日認定,因此,甲君只要在105年3月20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即可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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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常有繼承人誤以為被繼承人贈與配偶財產無須申報贈與稅,忽略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而漏未將該筆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致遭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繼承人謝君等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現金計12,024,106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969,768元。
     本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除將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列入申報外,並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暨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短漏報遺產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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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無遺囑執行人,全體繼承人均為納稅義務人,負有依限據實申報遺產稅之義務,不得以稽徵機關未填發國稅申報通知書或遺產稅催報通知書,而免除申報義務,其逾期限履行申報義務者,將遭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規定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近來本局查獲納稅義務人林君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額,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申請人不服,主張被繼承人土地眾多,分散各地,已積極向有關單位申辦免稅證明文件,並未故意怠惰申報,且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云云。
     本局指出,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自有遵守之義務,縱有相關文件未能備齊之情形,非不得以補正方式辦理,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第1項亦已規定,如有正當理由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延以爭取餘裕時間,繼承人應隨時注意時效,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且遺產稅催報通知書,係稽徵機關基於便民服務,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按期申報,以免權益受損,縱未收到通知,納稅義務人亦應於法定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尚不能以未故意怠惰申報、未收到催報通知書等理由而卸免行政處罰責任。
     本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接獲戶政單位死亡除戶通報後,會主動寄發遺產稅申報通知書及催報通知書予繼承人之一,通常是向戶政單位辦理死亡除戶之繼承人,以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而非寄至被繼承人之戶籍所在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因逾期申報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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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但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惟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本局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均不能列入計算。換言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係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夫妻一方死亡)時,以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計算。
     本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生前於103年11月將其名下土地贈與配偶,於被繼承人105年4月死亡時,該土地視同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自遺產總額扣除,於計算扣除額時,該筆土地已非被繼承人所有,不能列入計算,對配偶而言,因係無償取得之財產,亦無需列入計算剩餘財產。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審慎考量夫妻贈與對稅賦之影響,並於申報遺產稅時,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不課徵贈與稅,但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免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併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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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最近接到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於104年底以2,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105年因急需資金週轉,欲以2,5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點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依甲君來電所詢,其以2,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嗣後如以2,50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甲君於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該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惟不得超過申報105年度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若甲君105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106、107及108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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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因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可否以其所有美國豪宅抵繳遺產稅呢?
     本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因此,美國豪宅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故無法受理以該筆財產抵繳遺產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稅款之繳納,原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因此,實物抵繳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本案被繼承人未遺留現金或銀行存款,依前揭規定應可受理實物抵繳,惟該抵繳標的應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為限,該筆豪宅因非屬境內標的物,故無法受理,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辦理抵繳。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青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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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避免造成證券買賣雙方及第三人困擾。
     本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應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公庫銀行逕行繳納。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審慎,因為稅款一經繳納,代徵行為即已完成  ,不得變更代徵人。
     本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務必確實填寫繳款書內所有欄位,不可遺漏,並自行覆核各項欄位資料是否正確後,始向代收公庫銀行繳納,以確保完成證券交易稅之報繳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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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近年科技快速發展,網路購物盛行,在網路交易訊息隱密特性下,屢有營業人藉此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近年來為加強查核網路交易案件,積極蒐集網路交易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相關資料,其中查獲轄內甲企業社透過網路銷售女裝服飾,對於消費者選擇捐贈之發票,未誠實開立並交付給受贈之社會福利團體,且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含代收運費,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合計1千6百餘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8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80萬餘元。
  本局提醒營業人不要將消費者捐贈發票的愛心,做為逃漏稅之工具及手段。從事網路交易應依相關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至5倍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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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本局查核遺產稅案件,發現有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被繼承人自知時日不多,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國稅局會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及當年度已繳納未到期之保險費,核定贈與金額補徵贈與稅,另如涉及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本局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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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為提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便民服務措施,國稅局提供民眾查詢已加入「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受贈單位之捐贈資料,請受贈單位於每年2月底前上傳前一年度捐贈資料,以利民眾5月查詢下載作為報稅參考,簡化綜合所得稅申報作業,減少徵納雙方報稅及稽徵成本。
    本局說明,首次加入「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之受贈單位,請填寫同意書及基本資料,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送交本局審查二科辦理,於本(11)月底前,先行測試上傳105年度上半年受贈之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指捐贈者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完整建檔者),並自明(106)年2月1日起至2月底止,正式上傳105年度全年受贈之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指捐贈者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完整建檔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本局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406、140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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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於105年9月30日截止,本局已於11月初核定補徵短、未繳案件,營利事業若收到補繳通知者,請儘速依限繳納。
    本局並表示,採曆年制營利事業,未依法於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已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本局將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收到核定補徵稅額繳款書,請儘速依限繳納,如有疑問請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鮑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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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黃金價格漲跌波動頻繁,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個人從事黃金買賣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如何申報課稅?
     本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本局進一步說明黃金出售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式計算,民眾可選擇一種方法計算,但申報時,所有交易必須有一致性。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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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因購買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業者開立的發票上載有一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稅額,該稅額課徵標準為何?如何計算?若轉賣該會員證是否還要課稅?
     本局說明,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於銷售時課徵稅率10%之特銷稅。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包含營業稅);舉例說明,甲球場會員證「初次發售」價格200萬元,加計5%營業稅10萬元,則銷售價格為210萬元,按該金額乘以10%則特銷稅為21萬,共需向消費者收取231萬元。嗣後會員如轉賣該會員證並非屬「初次發售」,不是特銷稅課稅範圍,毋須再課稅。
     本局呼籲,對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課徵租稅係為促進租稅公平及兼顧量能課稅原則,稅收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照顧弱勢,以符合社會期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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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本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前是按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外界認為實質租稅負擔率較香港及大陸為重,致我國藝術品拍賣市場低迷。
     本局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相較,均屬非經常性交易(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過去按拍賣品種類所對應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亦為6%,財政部爰重行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 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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