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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為便利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自105年8月31日起,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供非營利事業(即扣繳單位)公示資訊查詢。
     本局進一步指出,提供查詢之範圍包含上開機關或團體之「統一編號」、「單位名稱」、「扣繳單位稅籍所在縣市」、「最近異動日期」、「最近異動原因」等5項欄位資料(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非營利事業公示資料查詢),因該等資料非屬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範疇,無涉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保密義務,亦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爰開放網路查詢。
     本局提醒,提供查詢之資料係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設立(變更)登記之建檔資料,僅供參考,查詢內容如與實際狀況不符,應以主管機關登記資料為準。
    請多加利用E化之便民服務措施,省時省力方便又快速。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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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不受時間、空間之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本局進一步指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才可使用網路申報。適用網路申報之所得類別如下:
(1)86年度或以前年度股利或盈餘所得(不含上市公司緩課股票)、(2)87年度或以後年度非居住者或大陸地區股東股利扣免繳憑單、(3)其他營利所得資料、(4)執行業務所得、(5)稿費所得、(6)薪資所得、(7)薪資所得(員工分紅)、(8)短期票券利息(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含)以前)、(9)短期票券利息【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含)以後】(※自99年度所得起適用)、(10)金融業利息、(11)其他利息、(12)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利息、(13)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非信託所得、(14)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自99年度所得起適用)、(15)固定資產租賃所得-房屋、(16)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17)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18)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債券租借、(19)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土地、(20)權利金、(21)競技、競賽獎金及非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22)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23)退職所得、(24)告發或檢舉獎金、(25)其他所得、(26)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27)非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28)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自99年度所得起適用)、(29)受贈所得。此外,本局特別提醒,下列憑單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1)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 (2)逾期申報案件。
     請多加利用E化之便民服務措施,免去來回奔波之時間成本。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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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若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已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時,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三、納稅義務人依前2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 權利者。」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提起訴願,應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作為相當擔保,如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仍須經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後,始有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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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本局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或依上開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亦不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採用列舉扣除額自行計算無應納稅額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適用標準扣除額核定,通知其補稅並處以罰鍰的情形,時有所聞。為維護自身權益,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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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3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明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定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9年11至12月間於傳統市場銷售商品,但於銷售同時會詢問顧客地址,統一於銷售當日晚上開立,再以平信郵寄或於次日直接交予消費者。甲公司主張99年度各期之營業稅申報資料以觀,銷售額及申報營業稅時點皆無重大差異,可證其經營模式與申報習慣一致,並無逃漏稅或不給予他人憑證。系爭期間之銷售額10,762,231元,已依規定於100年1月14日申報,觀其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情事,惟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發貨時」給與他人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違章事證,足堪認定;又甲公司為營業人,應知悉銷貨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前揭規定,自應論罰。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解釋,統一發票係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據以登帳之憑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其帳載營業收入將有短漏之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亦將隨之短漏,即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通常亦將構成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間有連帶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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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時,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本局指出,邇來常接獲民眾無具體事證下提出檢舉,不但無助於稽徵機關查核,且稽徵機關如貿然啟動調查,恐造成善良納稅義務人之困擾,進而影響正常經濟活動,是檢舉人應依前揭要點規定,就其檢舉之事實提出具體事證。
     本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詳述逃漏稅之事由外,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由稽徵機關依事證進行查核,以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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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名下所有土地、房屋業已充當擔保品或遭禁止財產處分登記,該不動產市價合計顯逾欠繳應納稅捐,本局已充分保全租稅債權為何仍限制義務人出境?
  本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惟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就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
  本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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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明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定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9年11至12月間於傳統市場銷售商品,但於銷售同時會詢問顧客地址,統一於銷售當日晚上開立,再以平信郵寄或於次日直接交予消費者。甲公司主張99年度各期之營業稅申報資料以觀,銷售額及申報營業稅時點皆無重大差異,可證其經營模式與申報習慣一致,並無逃漏稅或不給予他人憑證。系爭期間之銷售額10,762,231元,已依規定於100年1月14日申報,觀其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情事,惟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發貨時」給與他人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違章事證,足堪認定;又甲公司為營業人,應知悉銷貨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前揭規定,自應論罰。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統一發票係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據以登帳之憑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其帳載營業收入將有短漏之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亦將隨之短漏,即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通常亦將構成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間有連帶關係存在。
     本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乃指於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以鼓勵自新及節省稽徵成本,納稅義務人應善加把握,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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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行使歸入權,或其股東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 ,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本局說明,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巿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之經理人甲君因得知公司近期將有創新技術發表足以影響公司股價之大幅上漲,為賺取利潤至市場大量購入該公司股票,並於短期內出售賺取差額利潤300萬元,A公司應行使歸入權,並於行使歸入權之日列報收入。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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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本局指出,本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員工自有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雖該公司提示與外務員簽訂補貼員工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等合約書,惟其中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不符前述規定,仍遭本局剔除補稅。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公司業務發生之相關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將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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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之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30%之減除金額,應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而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金額與加薪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則應自105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本局提醒,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目前正進行選案作業,如營利事業未將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30%減除之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請儘速申請更正,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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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常出現跳開發票之漏稅型態,即貨物交易流程由上游甲營業人銷貨與中游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銷貨與下游丙營業人,但甲營業人卻直接開立發票給丙營業人之行為,此種跳開立發票之行為,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給予實際交易對象憑證,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乙營業人同時涉及漏進漏銷,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處以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短報銷售額部分,應依規定補稅並處罰;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處罰,惟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該項憑證確由實際交易人所交付,且實際交易人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則免予處罰。
     本局呼籲,營業人應依法給予、取得及保存憑證,買進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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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境內居住者從事一般經濟活動,而獲得收益時,縱使該交易活動違反法律上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該違規行為之所得,如未經法院宣告沒入,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本局進一步指出,近日法務部調查局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帳戶金錢流動頻繁且金額龐大,與其身分、財產及收入顯不相當,透過財政部賦稅署監察組暨本局監察室通報,經本局調查後,甲君坦承該帳戶係為經營六合彩簽賭,該所得未經法院宣告沒入,甲君亦未併入綜合所得稅報繳,經本局查獲補稅二百二十餘萬元並移罰。
     本局呼籲,不論所得來源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未經沒入即應主動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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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雖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有關房屋之折舊,依財政部72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193號函釋,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至因租約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時,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
     本局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所有建築物僅按10年提列折舊,經進一步瞭解,係該公司向地主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供營業上使用,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滿房屋歸地主所有,所以按承租年數10年提列折舊,惟參照前揭函釋規定,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經重新計算計調減折舊費用約100萬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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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未曾受僱擔任工作,將身分證交與雇主以虛報工資,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局表示,曾查獲轄內某一納稅義務人,明知未受僱於某公司,將其身分證交與該公司負責人,據以在其員工薪資表內虛偽登載為該公司員工,並領取薪工資,使該公司得以虛增成本,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該納稅義務人後因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偵辦結果,除將該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外,因該納稅義務人坦承明知該公司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由於事證明確,檢察官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藉以虛增成本、費用以逃漏稅捐,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出借身分證幫助廠商虛報薪工資者,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亦需負刑事責任。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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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惟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其所得自102年起,得減半課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故減半計算之規定僅適用於出售持有滿3年之股票,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基金所得不納入減半計算範圍。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及損失分別為400萬元及80萬元,持有滿3年以上之「基金」交易所得為120萬元,持有未滿3年「股票」之交易所得為180萬元。公司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交易所得金額為400萬元【(400-80+120)/2+180】,惟買賣基金所得不適用減半計算之規定,核定基本所得額為460萬元【(400-80)/2+120+180】,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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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之餘額。如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除補稅外另處罰鍰。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誤以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致漏報未分配盈餘,經本局核定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證券交易所得係免稅項目,不須計入未分配盈餘課稅,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99年度出售股票,有證券交易所得300萬元,因誤以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而認係免稅項目,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該筆證券交易所得,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未分配盈餘為虧損100萬元,亦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將該筆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其稅後純益計算未分配盈餘,嗣經本局查獲,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重行核定全年所得額200萬元、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300萬元及課稅所得額虧損100萬元,並據以重行核定99年度未分配盈餘為200萬元,按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並非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稅法規定調整之課稅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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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105年度「租稅知識王 揪團來闖關」租稅益智問答晉級決賽隊伍出爐,將於11月12日在中原大學進行決賽!

 

     本局105年度「租稅知識王 揪團來闖關」統一發票推行及租稅宣導活動於11月5日(星期六)於宜蘭大學進行最後一場初賽,來自本局轄區內大專院校所組成之14支不同的隊伍,在歷經第一階段是非題5題及選擇題10題之輪流答題,及第二階段10題選擇題之按鈴搶答之激烈競爭後,前五名分別獲得2千元至6千元不等之獎金,前2名並晉級決賽,將與前三場初賽優勝隊伍共同爭取11月12日於中原大學決賽之高達5萬元首獎獎金最高榮譽。
     本局表示,11月12日於中原大學商學院1樓講堂舉辦之決賽,現場另設有租稅宣導攤位,提供申辦手機條碼即贈送精美宣導品及捐贈發票兌換好禮等租稅宣導活動,歡迎大家抽空前往並免費入場觀賞下午2時開始的總決賽,見證歷史性的一刻;如決賽當日無法親臨會場觀賽者,本局更貼心提供現場直播平台(www.ustream.tv/channel/XS9fgYyzwca),只要於決賽開始連結網址、或進入ustream搜尋"本局 105年度租稅知識王 揪團來闖關 決賽"或掃描附檔的QR-Cord,即可連結直播,同步觀看精彩決賽實況。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詹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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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訊)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為積極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務。其中全功能櫃檯除提供跨轄區跨區局服務外,更提供「中午不打烊」服務,便利上班族洽辦。105年10月份全功能櫃檯辦理查詢作業【含綜所稅各類所得清單、被繼承人財產清單等】1,538件、發證作業【儲蓄免扣證、綜所稅納稅證明書】105件,計1,643件;其中利用中午時間洽辦業務計110件。民眾如需申請上開服務,可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辦理、委託他人、鄉鎮公所社會課申請,亦可自行利用網路設備線上申請。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報/綜所稅/申請核發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上申辦,即可節省往返所需耗費時間。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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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營業人及代理記帳業者您好:
一、 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廢止使用第一代SSL憑證規範,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申報營業稅者,如作業系統為Windows XP SP2(含)版本以下,請於106年1月1日前,將作業系統升級至Windows XP SP3(含)以上版本,以避免造成無法使用電子報繳稅相關服務(如:線上查詢、網路申報...等)。
若無法確認您的作業系統版本,請至網址http://tax.nat.gov.tw/db/news/news_14.html下載「環境設定檢測工具」,協助您進行確認。
二、 若有任何疑義,請洽詢本局稅務資訊科戴小姐或李小姐【TEL:03-3396789分機1132、 1133】、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銷售稅課(股) 或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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