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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地,應核實申報房地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適用範圍,應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具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指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買賣案件,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房屋、土地之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取得房地之原因為買賣,取得成本為買入房地之價格,包含實際支付予賣方之成交價款、達可供使用狀態之必要費用及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該局整理2則常見取得成本申報錯誤案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甲君與某建商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合約書,買入房地契約總價11,510,000元,之後甲君與某建商協商退還裝潢工程款2,310,000元,實際成交價為9,200,000元,甲君仍依契約總價申報取得成本,以致漏報所得額2,310,000元,經核定應補稅額462,000元並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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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停看聽!易短漏報之個人海外所得,您申報了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因受疫情影響延長到6月底,但期間近一個月停止臨櫃報稅服務,民眾在匆忙間完成報稅,難免有疏漏現象,尤其對於非屬查調範圍之所得,諸如個人取得之海外所得,常常會發生短漏報情形,在此特別提醒民眾要再自行檢視看看喔!

該局表示,隨著投資理財工具更多樣性,不少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或資產(如基金、債券、國外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該局提醒納稅人,其投資收益不管是基金配息、買賣價差資本利得或其他型式之收益,皆屬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申報門檻者,不用納入基本所得額,達100萬元以上者,則應全數計入,如果經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後超過免稅額670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按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若大於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其差額則需要報繳基本稅額,併同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08年初有投資購買境外A基金及B股票等2項海外金融商品,當年度領得A基金利息50萬元(利息所得)、獲配B股票股息50萬元(營利所得)及贖回A基金之買賣價差資本利得1,3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合計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1,400萬元,但是王先生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時不察,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計算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報繳綜合所得稅,而未依前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嗣經該局查獲,以其漏報之海外所得合計數已達100萬元以上門檻,乃併計綜合所得淨額計算,核定基本所得額為1,500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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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解散辦理決清算,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解散辦理決清算,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免辦理未分配盈餘(下稱ARE)申報;至於解散年度前一年度之盈餘則視「清算完結日」有不同之申報規定。

一、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則前一年度ARE不須申報。

二、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仍應申報前一年度ARE。惟申報時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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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疫情暫停營業,如有過期無法再行使用或出售之商品可依規定辦理報廢,認列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而暫停營業,若有存貨因過期無法使用或出售,於廢棄前,請依規定辦理報廢。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該局指出,疫情警戒第三期期間,許多公司行號受疫情影響暫停營業,致存貨因過期而無法使用或出售,除可依據前開查核準則規定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亦可在報廢存貨前,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若申請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得簡化流程採書面審核,通知營利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備查,免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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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買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可列報費用減除且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來勢洶洶,營利事業為確保營運順暢,及保護顧客與員工安全,會購買相關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其支出可列報費用減除且該物資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因應嚴峻的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不能鬆懈,營利事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防堵傳播鏈擴散,除採取員工分流措施,也會添購相關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水、藥用酒精、額溫槍、防護衣等)供員工工作使用,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出之防疫物資費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檢具憑證列報費用減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購買供員工防疫使用之相關物資,係雇主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無虞所產生之防疫支出,並非對員工之補助,不須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雇主免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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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公司政策,鼓勵個人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個人交易該公司股票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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