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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境外來源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其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本局指出,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申報來自德國繳納之所得稅扣抵稅額300萬元,因我國與德國已簽訂租稅協定,該所得上限稅率為10%,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規定,該公司不得將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經本局重新計算核定補徵稅額約120萬元。
本局特別強調,目前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我國為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已與32個國家(地區)簽訂租稅協定,納稅義務人對租稅協定之適用應加以注意及了解,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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