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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租房屋收取之違約金,應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公司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公司依合約沒收押金做為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物,應就其銷售額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公司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違約而加收的違約金,是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給乙公司,乙公司因有擴大營業的需求,另覓他處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合約規定向乙公司沒收押金5萬元做為違約金,甲公司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果是出租人甲公司違反租約,承租人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的賠償款,就不是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如果發生可歸責承租人的事由,而加收的違約金,是屬於營業人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果有不慎漏開發票及未報繳營業稅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112年1月16日起組織調整為銷售稅組)吳審核員06-229807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蔡佳瑜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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