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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本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前是按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外界認為實質租稅負擔率較香港及大陸為重,致我國藝術品拍賣市場低迷。
     本局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相較,均屬非經常性交易(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過去按拍賣品種類所對應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亦為6%,財政部爰重行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 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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