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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包括薪資、利息、租金、佣金等,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於事後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經查獲後仍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丁公司於102年間給付租金所得100萬元,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期限扣繳稅款10萬元,惟未依同條項後段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雖自動補報及填發扣繳憑單,仍屬逾期申報者,經本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依前揭規定,除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可延長至2月5日),將上一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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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均要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其買賣外匯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假設王君有一筆美元定期存款100萬元於105年11月14日到期,經與銀行約定結售換回新臺幣3,200萬元,因當初王君係以新臺幣3,100萬元購入美元100萬元,故王君105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100萬元(即財產交易所得1,000,000=NTD32,000,000-NTD31,000,000),於106年5月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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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如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內容不服,應依法申請復查,若逾期未提起復查即屬確定,稽徵機關將據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所營商號營利所得612,000元,經本局所轄稽徵所依查得資料核定為1,122,800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原申報行業代號誤植為5610-11,正確應為5610-14(食堂、麵店、小吃店業),原查未予詳查逕按行業代號5610-11核定所得,課予重稅有失公允,申請復查。惟經本局以同一課稅事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後並未於期限內申請復查而告確定;綜合所得稅部分,原核定營利所得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因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係源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之全年所得額,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後,應審慎核對,如有疑義,應及時釐清,方可避免國稅局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提起復查而確定,綜合所得稅部分予以維持原核定之決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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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4月1日出售其於104年7月25日受贈取得之A房地,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本局依查得之成交價額7,000,000元,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計算之成本1,656,800元﹝(房屋評定現值60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00,000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3%+契稅36,000元﹞,核定張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計算課稅所得4,931,200元﹝成交價額7,000,000元-可減除成本1,656,800元-可減除費用35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62,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罰鍰2,219,040元。
      本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如漏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交易損益,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切莫輕忽。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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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過世的親人在金融或信託機關有租借保管箱者,但不清楚保管箱內財產內容時,應如何申報保管箱的財產,才不會漏報遺產。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將保管箱內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如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指定時間會同開啟保管箱進行點驗登記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另被繼承人保管箱內之物品,經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後,繼承人始可領回。
      本局提醒,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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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A君因逾期未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後A君主張僅有郵務人員黏貼於門首之送達通知書,並無親自收受稅單,其送達應不合法。
      本局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效力。
      本局呼籲,如看見郵政機關之送達通知書,切勿置之不理,應儘速向寄存郵局領取文書,並依限繳納,以免逾限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損害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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