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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結算申報,除須加徵滯報金且無法享有租稅優惠

 所得稅法第108條,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低於1,500元,亦無法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新冠肺炎疫情發展,憂心報稅期間人潮聚集可能的風險,公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報期間全面延長1個月為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在前揭期間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惟在國稅局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已自行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加徵之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低於1,500元,另亦無法享有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

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300萬元,列報扣除以前年度核定之虧損100萬元,課稅所得額20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34萬元(200萬×17%),惟因人員疏失於107年6月1日始辦理結算申報,已逾申報期限107年5月31日,故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除核定應納稅額為51萬元(300萬×17%)補徵稅款17萬元外,另按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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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5年8月間以885萬元買進桃園市1筆土地,同年10月間復以1,146萬元價格出售,經該局查得其漏報出售該筆土地交易所得261萬元,核定出售資產增益261萬元,補徵稅額44萬元,另按所漏稅額處0.6倍罰鍰26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當年度有處分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特別注意出售土地所得已無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計入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申報課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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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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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應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並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實際有扶養事實存在,才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外甥2人的免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與外甥2人間未同居一家,乃否准認列免稅額。甲君不服,檢附匯款證明申請復查,主張外甥2人的父親雖有所得,但每月須償還銀行貸款,生活已透支,由其給予實質經濟資助,請准予追認免稅額;經該局再次詳細查證後,認為甲君外甥2人的父親當年度有薪資、其他及營利等所得,並非無扶養子女的能力,且當年度外甥2人為小學生,正處生活起居及身心照顧需仰賴父母養育之階段,而甲君也無法舉證與外甥2人間有同居一家的具體事證,又其對外甥2人並無法定扶養義務,經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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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忙碌的報稅季節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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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1日-5月31日是申報上年度公司營所稅、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日

今年因為疫情的關係延期到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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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圖看懂五大輕稅紓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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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試算揪感心!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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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針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自109年4月28日起陸續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或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以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康卡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W FidO),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 )下載稅額試算書表,請注意查收信箱郵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或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若同意以該內容作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今年只要在延長申報期限內(109年6月30日以前),以下列方式繳稅或回復確認,就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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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籲請民眾注意管制口罩出口相關規定

 目前開放每兩個月得寄送30片口罩至國外供二等親以內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親人使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肆虐全球,為確保國內口罩供應足供防疫之需,以維護國人健康,爰針對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口罩進行出口管制,基隆關指出,寄送管制類口罩至國外時,應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口罩輸出許可證,目前開放每兩個月得寄送30片口罩至國外供二等親以內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親人使用。基隆關特別提醒,具口罩外型(如含耳掛)之不織布製口罩濾片或保潔墊片,視為具口罩功能,屬不得逕自郵遞出口之管制項目,請民眾寄送時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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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個人旅遊、第三類觀光、社會交流、醫療服務交流、陸生及小三通(個人旅遊、社會交流)專案重新申請免收規費

大陸地區人民因武漢肺炎防疫期間無法入境,致未使用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件逾有效期限者,本署將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開放入境日起6個月內,受理大陸地區人民重新申請與原來臺同一事由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件,免收規費。

(實際辦理期間及申請須知,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開放入境日再另行公告)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蔡佳瑜  會計師&企業評價師&移民專業人員
蘊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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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分兩種 開立發票時點大不同

 小常識:現金禮券可索取統一發票;商品禮券,沒有統一發票 !!!

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為祝賀親友結婚或喬遷之喜,除傳統贈送禮品外,亦常以禮券致贈,目前營業人發行的禮券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兩種禮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的時限並不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營業人應於持有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持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之「商品禮券」購物時,因營業人已於銷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購物兌付時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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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公益信託的財產,要申報遺產或贈與稅,才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該財產可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由稽徵機關核給不計入贈與或遺產總額證明書,以持向產權登記機關或事業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指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及第20條之1規定捐贈公益信託的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等同是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免稅要件有下列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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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非居住者股利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

該局補充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上述股利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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