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申報?
1、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申報。
2、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 ,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1)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2)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3)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4)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申報可享之稅務優惠
1、藉由會計師運用規劃與指導,善用合法的節稅管道,避免繳交不合理的稅負。 |
2、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 |
3、前十年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4、免除國稅局抽查調整所得額外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前提是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要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
課稅所得額以原申報數為準計算未分配盈餘,所以國稅局抽查後調整的課稅所得額,不再另外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 |
5、 降低被國稅局查帳機會
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係提供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供稽徵機關審查,故需提示資料較少,且由會計師直接對國稅局審查人員提出解釋與補充說明,以避免徵納雙方認定差異。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