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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如何申報減免遺產稅

     若遺產中有農業用地時,應如何申報減免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該局表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免徵遺產稅。納稅人申報時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 條規定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若該土地屬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情形者,除應附農用證明外,尚需檢附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始可准予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林志聰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 6243 
更新日期:109-04-2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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