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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仍應課徵房屋稅

民眾詢問,名下房屋因最近新冠肺炎疫情原因空置許久租不出去,房屋未使用為什麼還要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只要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或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都是房屋稅的課稅對象,而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按月課徵。

是以,空置之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其適用稅率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使用範圍認定,如為住家用途者,即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為非住家用途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嗣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舉例來說,如房屋為空置,但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或非營業用者﹚,按2%的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住家用房屋空置,按1.5%的非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儘早申請變更,經該處派員實地勘查後,符合條件者,次月就可適用。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蔡佳瑜  會計師&企業評價師&移民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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