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營利事業申報已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有毀滅或廢棄實質報廢事實始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毁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殘價者,不足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殘價者,超過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因此,已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如欲報廢,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並非指該類固定資產即當然報廢,仍應舉證證明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為損失。
邇來發現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經查核後發現該資產僅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並未實質報廢,不符合資產報廢損失列報的規定,致遭剔除補稅。
資產報廢必須確實將資產毁棄或變賣,且需有毀棄前後會計師 蔡佳瑜 痞客邦 部落客 邦邦 照片、清運費、回收場收據等資料可供查證,始得列報損失;變賣價金應列為營業外收入,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 白淑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9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蔡佳瑜 會計師&企業評價師&移民專業人員
蘊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蘊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電話: 03-5506196
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成功五街63號3樓之2
LIND ID: @xpu2504u (官方LINE)
FB 粉絲團: http://goo.gl/NYoqXr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