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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引資回臺,本(109)年8月14日前申請核准匯回資金者稅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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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臺商如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資金的需求,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

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於規定期限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該部分資金已繳納稅款之50%(即實質稅率4%或5%)。

個人或營利事業有意將資金匯回進行投資者,請先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國稅局(總局)提出申請,應附之文件詳如附表,經核准後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可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

該局已建置「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網站專區(路徑: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放置相關法令規定、常見問答及申報書表,請多加利用;

如有相關問題,請向該局專人諮詢窗口【營利事業:(03)339-6789分機1361薛小姐;個人:(03)339-6789分機1405廖小姐】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蔡佳瑜  會計師&企業評價師&移民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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