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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貸利息收入,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私人借貸、股東出借資金給公司調度使用,如有收取利息,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被檢舉或查獲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帳戶經查有多筆資金存提情形,經甲君表示係將資金多次借予伯父短期投資使用,經計算該帳戶其伯父總存入資金金額扣除借貸還款尚有差額220萬元,甲君說明係借款利息之支付,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甲君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君歸課甲君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56萬元,並裁處罰鍰2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非源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無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必須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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