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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已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與實際銷售時之銷售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後該貨物自該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申報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免予更正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78069676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如實際售價大於原開發票金額時,其差額亦無庸補開統一發票。另財政部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890450962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

營業人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劉麗卿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31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蔡佳瑜  會計師&企業評價師&移民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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