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未滿20歲之子女者,於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外,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距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5月30日死亡,其2名成年子女(原可扣除金額100萬元=50萬元X2)均依法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等2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乙君及丙君分別於91年12月1日及93年3月20日出生,經核算扣除額為450萬元(計算如下),惟可扣除之數額以甲君2名子女原得扣除之100萬元為限。至於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繼承扣除額計算如下:

(一)乙君加扣年數:
           乙君於91年12月1日出生,於111年12月1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109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3年。

(二)丙君加扣年數:
           丙君於93年3月20日出生,於113年3月20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109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4年。

(三)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扣除額:
           50萬元X(乙君+丙君+加扣年數)=50萬元X〔1+1+(3+4)〕=450萬元。

臺北國稅局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佳瑜  會計師&企業評價師&移民專業人員
蘊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蘊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電話: 03-5506196 
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成功五街63號3樓之2
LIND ID: @xpu2504u (官方LINE)
FB 粉絲團:http://goo.gl/NYoqXr

 

arrow
arrow

    蔡佳瑜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