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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 30 日者,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 元,最高不得多於 12,000 元;其逾 30 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 3,000 元,最高不得多於 30,000 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 1,200 元,怠報金為 3,000 元。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發生滯怠報情事而被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劉韋含 
連絡電話:(04)25291040 轉 313 
更新日期:109-04-07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蔡佳瑜  會計師&企業評價師&移民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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