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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財物,如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長知識:子女婚嫁時,父母所贈與之現金在 100 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劉先生來電詢問其子女今年 6 月要結婚,想要贈與現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要不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現金在 100 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而不計入贈與總額,係以父母各自計算

舉例說明:甲乙夫妻育有一子 A 君,A 君結婚時,甲君和乙君如各自贈與 A 君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之財物,則均不計入贈與總額。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撰稿人:蘇智榮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 6727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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