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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居住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符合前述居住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 109 年 5 月 1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 1436  
更新日期:109-03-18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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