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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8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限已於 109 年 2 月 5 日截止。

請各申報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除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

該所提供扣繳義務人常見疏失如下:

  1. 營業人或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承租之店面、廠房或倉庫,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2. 負責人以自己名義承租店面、廠房或倉庫供營業使用,給付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3. 房屋所有權人或股東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4. 各單位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如徵文徵稿、尾牙抽獎等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5. 各單位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教會或公益慈善機構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6. 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繳納及申報憑單。
  7. 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8. 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繳稅及申報憑單。

該所特別呼籲未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免向轄區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如有給付各類所得時,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詢問,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王鐘模 
電話:(04)8332100 轉分機 217 
更新日期:109-03-27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蔡佳瑜  會計師&企業評價師&移民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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