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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被繼承人所有財產,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的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為辦理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移轉登記,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補申報遺產稅。 如未依規定申報該筆遺產,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6 個月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 101 年 1 月 2 日死亡,其繼承人已於 101 年 5 月 21 日申報甲君遺產稅,甲君生前因有 1 筆 A 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移轉訴訟,惟至甲君死亡後之 106 年 6 月 22 日始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君應將 A 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甲君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甲君繼承人誤認該遺產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 101 年 5 月 21 日起算 5 年之核課期間,未依規定補申報 A 土地移轉請求權之遺產稅,經查得核認屬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經法院判決確定具財產價值之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該筆遺產之核課期間應自 106 年 6月 22 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 6 個月之翌日起算,爰按甲君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併計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並予以補稅及處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迄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 3 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錢審核員
電話:2311-3711 分機 1909)
更新日期:109-03-25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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