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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遭處罰鍰,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及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如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所稱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 A 公司係以承攬工程為業,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他損失鉅額增加,經審核 A 公司提示之相關資料,發現該公司 107 年因違反採購法規定,遭處罰鍰 4,000,000 元,乃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予以剔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 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營利事業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62
更新日期:109-03-24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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