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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 2 月 29 日,收銀機發票交易日期自動跳成 3 月 1 日,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店家來電詢問,今年適逢閏年,因收銀機設備老舊,2 月 29 日當天所開立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交易日期跳成 3 月 1 日,造成發票開立日期錯誤,且因已交予消費者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該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交易日期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錯誤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作廢重開,倘開立予一般消費者(即非營業人)之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前揭交易日期開立錯誤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售額仍應併入實際開立月份申報,即應將銷售額併入 109 年 1-2 月(期)營業稅申報銷售額,而非依錯誤交易日期申報,請營業人留意,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請儘速向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陳淑美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黃偌媗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 5688 
更新日期:109-03-26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蔡佳瑜  會計師&企業評價師&移民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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